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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

发布时间:2024-07-22 00:59:07
【#大理院#】

历史事件

清末官署名。清沿前制设大理寺,为平反刑狱的机关,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清进行改革官制时改称大理院,在职权上亦有所变更,除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外,并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主官为正卿、少卿,下设刑科四庭、民科二庭,人员较大理寺亦有增加。北洋军阀政府时期沿用清制,在京师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大理院的解释 清 朝末年设立的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不服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判决的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用。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二。

大理的解释 1.掌刑法的官。 秦 为廷尉, 汉 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 武帝 建元 四年复为廷尉。 北齐 为大理卿, 隋 唐 以后沿之。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夷吾 不如 弦商 ,请立以为大理。” 陈奇猷 集释引 太田方 曰:“礼·月令注:‘理,治狱官也。 有虞氏 曰士; 夏 曰大理; 周 曰大司寇。’”2.星名。星经卷上:“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3. 五代 至 宋 时 云南 的地方政权。 五

院的字典解释 院 yuàn 围墙里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

战国时期各国度量衡各不相同。以度来说,各国尺寸长短不一。以量来说, 更为混乱。如秦以升、斗、桶斛为单位,均以十进位;齐以升、豆、区、釜、钟为单位,姜齐时升、斗、区均为四进位,而以十釜为钟,田氏代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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