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提出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完善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等一揽子政策措施,巩固青年人留辽来辽就业创业和人口净流入的良好态势。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岁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500元,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面向2025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优化见习补贴政策,非院校类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50元。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三分之一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参加3至6个月的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至2000元培训补贴;参加不低于30学时的企业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每人每年中级工5000元、高级工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开展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估论证,取得经评估论证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可报考相应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期限不超过3年、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根据实际租赁期限按月给予每年3000元至1万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不低于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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