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一年可以减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 人民法院依照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