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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关于印发《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6 20:18:14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清单》的通知 自住金发〔2024〕22号

各科(室)、区(县)管理部: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清单》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1.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清单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6日          

附件1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职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裁量权基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执法主体为市公积金中心。
       第三条【名词释义】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在行政职权范围内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基本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处罚法定、过罚相当、惩教结合原则。应当遵循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同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告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审议决定】通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时,必须经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审议,方可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审议范围】对特定时期和案情复杂、重大或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有权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做出适当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裁量标准和幅度】当事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未办理缴存登记的人数,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涉及人数在50人(含)以下,且未按照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经查证属实,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含)以下,且未按照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经查证属实,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含)以下,且未按照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经查证属实,处3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涉及人数在200人以上,且未按照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经查证属实,处4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延期缴纳规定】单位受到作出2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暂缓或分期缴纳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自然年度。
       第十条【不予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单位在收到责令限期办理通知后在期限内能主动及时纠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免于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免于处罚:
       (一)单位在中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整改达到要求的;
       (二)其他依法应当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减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对行业或全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三)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职责】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清单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单位在收到责令限期办理通知后在期限内能主动及时纠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免于处罚 (一)单位在中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整改达到要求的;
(二)其他依法应当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 (一)主动减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 (一)对行业或全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三)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文章来源: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zg.gov.cn/web/sgjjzx/-26/-/articles/198772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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