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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哪些特殊权益?

发布时间:2024-08-26 11:15:53

作为职场女性,你知道自己拥有哪些劳动保护权益吗?

下面跟着鱼小保来了解一下吧~


孕期保障

 

怀孕7个月,被安排加班合理吗?


不合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期保障

产假是多少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另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另外如果难产的,再增加产假15天;如果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再增加产假15天。


鱼小保提醒:

享受纯母乳假的女职工,须在爱婴医院分娩,出院后三个月内确属纯母乳喂养产妇,并且由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证明》的可享受增加的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


产假是否包含节假日?


产假是按自然日计算,包括休息日和节假日。比如端午节和五一劳动节这些是算在产假里面的,如果产假遇上法定节假日是不延长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产假不能分开休,应该连续一次性休完。


怀孕流产,有产假吗?


孕期流产的女职工,也享有休产假的权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休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因此,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


产假期间,女职工社保如何缴纳?


女职工产假期间与用人单位仍然保持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因此,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该按规定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保费,女职工个人也应该按规定缴纳个人部分社保费,职工个人部分社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哺乳期保障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权益保障小贴士 「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工资或者辞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如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如何解决呢?」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


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如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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