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进 通讯员/粤农轩)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近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通知》指出,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在宅基地分配原则方面,《通知》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指出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通知》还指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我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消除公安分户前置障碍。
在规范村级审核方面,《通知》提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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