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新规落地。12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修订版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修订后的《评价办法》形成“1 4 1”的评价指标体系。
此次修订内容包括扩大评价范围和新增加分项等内容,在股票保荐业务基础上,进一步纳入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评价加分项等。
具体来看,“1 4 1”的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1项内部控制评价,占25分; 4类投行业务(即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占75分;新增“1”个调整加分项,反映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最高加10分,其他需纳入调整项的最高加5分。
内部控制方面,考虑到“业务管理”指标反映证券公司对投行项目的内部管理流程,实质上是通过对项目的穿行测试来检验内控的执行情况,属于投行内控的一部分。因此,将原“业务管理”指标整合到内部控制评价中。
同时,明确了监管问责的扣分标准。对被出具投行业务相关行政处罚或暂停、撤销投行业务资格措施的,每次扣8分;因投行内部控制问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根据采取的不同措施扣分2分-8分不等;因投行内部控制问题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2分;因投行内部控制问题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次扣1分。此外,责任人员被监管问责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扣分。
执业质量方面,股票保荐业务35 分、债券承销业务 20 分、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10 分、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 10 分。每类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评价进一步区分为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两部分。如证券公司只开展了部分类型投行业务,则对未开展的业务类型按照开展该业务的证券公司得分的中位数赋分。此外,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直接从现有的单项评价结果,并按比例折算。
此外,《评价办法》还对部分征求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采纳。包括明确评价时间为评价期内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保荐项目;评价期内无投行项目或仅开展持续督导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参与评价;专家评审会成员的构成中,根据中小券商的数量占比确定来自中小券商成员的比重,拟在后期专家评审会中落实中小券商诉求等。针对征求意见过程中,集中反馈的不同类别投行业务指标之间的分值权重、履职尽责与业务规模指标之间的权重、评价结果分类(A、B、C)之间的比例等方面,暂不考虑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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