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楼市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市)金融监管部门,各地(市)有关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按照2023年3月25日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藏政办函〔2023〕20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要求,结合行业职能职责,精心组织,加强指导服务,将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实化到地(市)自然资源、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加大督办力度,确保政策落实落细。地(市)切实落实好购房补贴配套资金,进一步压缩购房补贴审批流程、简化发放程序,加快推进购房补贴发放进度,加大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政策措施全面落地、见效。
同时,对在我区未缴纳满三年社保的区外人员在我区范围内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按照实际贷款利率与补贴期限对应的西藏金融机构一般商业性贷款利率的差额进行补贴,补贴资金从自治区购房补贴及地(市)购房配套资金中支出,具体补贴期限和补贴办法由地(市)根据实际制定实施。
通知提到,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区购房所在地(市)、县(区、市)范围内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由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如需查询网签合同备案的成套住房套数,由地(市)住建(房管)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银行机构据此执行。
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子女(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时,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购买第三套时认定为二套住房。由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如需查询网签合同备案的成套住房套数,由地(市)住建(房管)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银行机构据此执行。
此外,通知还提到,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以点带面”的原则,对新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优质地块,积极试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对试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项目,依法享受现行国家和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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