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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在人工智能立法上不能落了“后手”

发布时间:2023-12-13 22:27:04

近日,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三方就《人工智能法案》(下称《法案》)达成协议,这被认为是全球首个全面监管人工智能的法案。

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日前在社交媒体上发文表示:《法案》是全球首创,为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发展设立了独特的法律框架,这也是为了公众和企业的安全和基本权利。

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关键词是“全球首创”和“独特的法律框架”。迅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是没有国界的,率先出台一部规范性法案,不但能为本区域的人工智能监管提供依据,甚至会影响到其他地区人工智能规则的制定和产业发展。这就是率先出台法规的溢出效益。

《法案》最早可能于明年初正式生效。2021年4月,欧盟针对这份《法案》提出了谈判授权草案。在今年人工智能大模型引发广泛关注后,欧盟更是加快了推进《法案》的步伐。

欧盟“抢先”制定《法案》,一个重要的考量是将自己定义成全球人工智能规则制定的先锋。这也给我国在人工智能立法方面敲响了“催进鼓”。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没有完善的法律建设更是如此,尤其是对人工智能这个新兴领域来说就必须加快立法步伐。

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这已经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的重要驱动力量,发展人工智能是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其中重要方面就包括人工智能的应用和发展。

在加快人工智能立法上,我国是有基础的,但现在要改变过去相关领域法规建设散乱的状态,尽快形成一部更高层级的法律。

早在2017年7月,我国就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要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

已经出台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规范中,对此都有所体现。但现在这些法规还处在零散状态,基础性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

由于数据权属、数据价值、数据交易规则等数据要素的基础性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也制约着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和人工智能发展。这是要面对的现实课题。

为此,就需要从国家层面抓紧启动数据要素立法研究工作,建立起基础性制度,相关专门性法律要尽快出台。这样才能在人工智能法规建设方面,也是标准制定方面不至于“落后”。

要看到,上述《法案》的立法技巧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既有对过去存在的问题的规范,也有对人工智能发展的鼓励措施。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专员蒂埃里·布雷顿日前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法案》不仅是一本规则手册,也将成为欧盟初创企业和研究人员引领全球人工智能竞赛的助推器。一方面要规范,另一方面要促进发展,这是我们需要借鉴的立法经验。

当前,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律建设,已经从理念的探讨,进一步发展到了法律制度制定当中。先手棋可以治人,后手棋则受制于人。随着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立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制定规则和发展产业同等重要,上述欧盟《法案》已经提供了借鉴,在人工智能立法方面我们不能落了“后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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