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复杂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将产品卖给不适格投资者等违法违规行为难以遁形。12月4日,上海证监局、上海金融法院联合发布了10件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引导私募行业合法合规经营。
今年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9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
第一财经获悉,在此背景之下,上海证监局、上海金融法院联合发布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是为了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落实《条例》相关规定,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将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促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严惩募集、投资、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违规行为
12月4日,上海证监局发布了近年来稽查或行政处罚的典型行政违法案例5件,涉及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复杂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将产品卖给不适格投资者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通报的相关案例涉及1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12名相关责任人员,其中包含某荣系、某安系涉“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责任人员。
这是上海证监局严格追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责任人员违法责任的一大体现。自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上海证监局共对2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调查,特别是对5起涉“系”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就案例情况来看,相关案例涉及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挪用基金资产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社会影响大,也涉及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材料保存、信息报送等业务环节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对此,监管部门通过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举措,纠正募集、投资、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违规行为。
除了发挥行政手段在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外,上海证监局与司法机关加强协作。据上海证监局介绍,相关案例为投资者得到救济提供助力;个案探索犯罪线索和行政违法线索“双向移送”,加强案件查办中行政调查与刑事司法部门统一部署与紧密协作;推进涉众、涉系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进一步妥善化解私募基金风险。
关于下一步,上海证监局表示,将按照《条例》授权履行职责,贯彻对私募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要求,依法打击私募违法行为,有效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畅通司法救济路径
同时,上海金融法院也发布了5件近年来审理的典型私募基金案例,涉及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案、退伙纠纷案、侵权责任纠纷案等。
私募基金纠纷涉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投资标的公司等多方主体,各主体法律关系和权责分配较为复杂。清晰界定私募基金参与主体的权责,成为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这些案件的一大特点。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向投资者推销私募基金的行为,坚持实质审查原则,有证据证明构成实质代销关系的,认定实控人负有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对于金融机构在销售阶段未履行信息说明和风险揭示义务的,判令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促进金融机构充分履行义务。
考虑到私募基金市场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复杂金融产品缺乏判断能力等现实状况,畅通司法救济路径,成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大主要方式。
据上海金融法院介绍,对于存在嵌套关系的私募基金产品,在投资者对其管理人索赔无法实现救济的情形下,支持投资者直接起诉次级投资项目的管理人。在投资损失认定一般以清算为原则的前提下,明确当私募基金因管理人原因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认定投资者损失已经发生并据此判决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保留追偿后二次结算的补偿路径。
此外,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维护私募基金市场安全稳定有序运行”作为一个主要考虑因素。
上海金融法院称,在涉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人退伙纠纷中,兼顾退伙合伙人权益与其他基金投资利益主体的价值权衡,引导资本市场运营主体规范经营。在处置基金财产执行案件中,尽可能保持基金持有财产的原有组成结构,按照比例处置基金财产,减少对基金后续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保护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对于下一步,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将积极践行金融协同治理理念,强化司法裁判与监管目标的有机衔接,发挥司法审判规范引导作用,明确私募基金各参与主体合理预期,保障私募基金市场安全稳定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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