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跨境理财通”试点便利化,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联合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本次修订结合大湾区跨境理财的市场需求,针对市场主体关注的焦点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反映较多的难点问题,降低“跨境理财通”业务准入门槛,扩大试点范围,优化办理流程等。
首先是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参与业务试点的便利性。一是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参与门槛从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降低为“满2年”。同时,增加“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作为家庭金融资产准入备选条件之一。二是适当提高投资者个人额度。将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度从1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300万元人民币。如个人同时通过银行和证券公司参与试点的,两种渠道分别有150万元额度。
其次是多方位扩大“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范围。一是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增加证券公司参与试点,并明确其参与方式及相关业务安排。二是扩大合资格产品范围。在“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中,增加内地销售银行的人民币存款产品。同时,将“‘R1’至‘R3’风险等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范围拓展为“‘R1’至‘R4’风险等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商品期货基金。
再次是优化明确“跨境理财通”业务办理流程。包括细化跨境宣传销售指引;新增境内销售机构、境内合作机构可进行的跨境宣传销售行为;明确试点退出机制;明确试点业务退出机制等。
“跨境理财通”试点是金融支持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大湾区金融互联互通的重要尝试。
2021年,《实施细则》发布,首次打通了境内外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近年来,随着“跨境理财通”业务运行发展,业务办理流程上有一定优化的空间,市场主体对扩大参与试点机构范围、产品范围和额度等有强烈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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