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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月全国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5700余件 赔偿金额近12亿元

发布时间:2023-12-02 19:27:19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正全面稳步推进,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在今天(30日)上午举行的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介绍,2018-2022年,全国各地相继制定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中涉及的线索筛查、鉴定评估、磋商程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文件共459项。2022年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后,各地及时组织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有效提高了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

赵柯介绍,在已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国家标准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了农田生态系统、恢复效果评估、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与确定等3项国家标准,目前已通过部常务会审议,计划年底出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当下是较为节省社会成本,较好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的有效方式。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今天给记者提供的相关数据显示,2023年1-10月,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5700余件,涉及赔偿金额近12亿元,修复土壤超过120万立方米、林地360万平方米、农田160万平方米、地表水体4700万立方米、地下水1.3万立方米、湿地80万平方米、清理固体废物45万吨。

据生态环境部此前公布的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近年来,多地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办理了一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在办理南四湖公益诉讼专案中,发现山东省部分企业存在高盐废水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超标排放含盐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经过排查筛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现有33家企业排放的废水中硫酸盐、全盐量浓度超过山东省地方标准限值,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硫酸盐0.10~7.75倍、全盐量0.06~3.92倍,成为南水北调水质安全的隐患。

于是立即启动索赔程序,并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目前,鉴定评估机构已对33家企业中的25家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其余8家企业已完成损害调查,正在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结论,其中1家企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无需赔偿;24家企业硫酸盐、全盐量超标排放对周围的地表水环境造成了损害,可量化的损害金额约9.2亿元。

生态环境部。摄影/章轲

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介绍,磋商过程中,由于硫酸盐、全盐量是山东省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并且赔偿金额数额较高,企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存在较大抵触情绪。环境部门依据“损害事实不协商、赔偿金额不让渡、执行方式可商议”的原则,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目前,24家企业已签订磋商协议,其中6家企业的磋商协议经过司法确认。

根据协议,24家企业对高盐水治理项目提标改造替代,对受损的生态环境直接治理或缴纳赔偿金。目前,11家已完成提标改造替代修复,12家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并缴纳赔偿金3485.78万元,枣庄市将收缴的2833.98万元用于建设南四湖恢复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竺效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依法救济受损生态环境,还可倒逼企业遵守达标排放等法定环保义务,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近年来,一些地方尾矿库泄漏污染、产业园企业违法排放的情况较为多见。2020年3月28日,伊春某公司尾矿库4#排水井井架倒塌,253万立方米尾矿砂浆泄漏,造成铁力市第一水厂停止取水,伊春市、绥化市境内部分河段、农田及林地污染。经认定,该事件是一起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尾矿库排水井损毁,进而导致尾矿大量泄漏次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黑龙江省政府指定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牵头单位,成立联合调查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经评估,本次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8120.41万元。

2021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调查组成员单位,邀请损害结果地两市政府和省检察院等单位与赔偿义务人,召开磋商会议。赔偿义务人同意支付生态环境损害数额8120.41万元和其他合理费用1205.61万元(含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律师服务、修复效果评估及后续跟踪监测评估费用等),实现一次性磋商成功。

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介绍,磋商后,赔偿义务人主动清理尾矿砂,政府统筹开展替代性修复,在闲置地种植绿树,改善土壤结构。

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赵柯表示,生态环境部将持续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现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保障改革落地生效。建立督导考核长效机制;实施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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