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为回应环境资源审判对专门性事实查明的特殊需求,今天(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要求严格遵守人民陪审员法律制度的规定,尊重环境资源审判规律,坚持司法民主和专业审判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其微信公号上介绍,专门性事实查明是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一方面,生态环境侵权具有长期性、隐蔽性、滞后性以及损害后果不确定性等特点,损害数额的认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的查明需要借助环境科学领域专业知识。
另一方面,在生态环境修复领域,修复目标的确定、修复方案的选择、修复过程的监督和修复效果的评估同样涉及大量专业技术性问题。此外,作为当前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技术保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尚存在鉴定机构和人员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囿于专业知识的不足,人民法院审查、采信鉴定结论也存在一定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契合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建设的要求,对于丰富环境资源案件专门性事实查明方法,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就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作出了规定:一是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是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规定》共16条,包括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组成,集中管辖和专门法院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履行等。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时介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中专门性事实查明的特殊困难,因而必须符合具备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宜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设置过高的标准,即只要达到一定程度的专业性即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既可以是“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的现职人员,也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离任、退休等人员。
今年“六五”环境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披露,2022年,全国环境行政案件类型分布较为集中,且案件争议较大。“事实认定不清”和“违反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两者共占据了败诉案件的80%,而被告败诉率较低。
“相信有矿业专业陪审员参与审判,将来的涉矿案件审理会越来越专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曹旭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此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发的矿业案数量较多,给矿业企业带来很多困惑。
曹旭升解释说,以非法采矿罪为例,在司法实践中,各方对开采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矿与非矿、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争议较大,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标准不一。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马海军提交的相关提案建议,行政机关加强矿业专业培训,聘请探矿、选矿、采矿、冶炼、评估、储量评审、测绘、矿法等方面的专家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在认定非法采矿时对有争议的专业性问题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建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难以界定的专业性问题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听取专家证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的意见。建议各地遴选既懂矿又懂法的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涉矿案件的审理,以有助于从矿业专业角度准确查明涉矿事实。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也建议加大环境司法研究和培训力度,重视环境司法人员综合能力的培养,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团队建设,全面推行并细化《关于规范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基本规定,准确把握环境司法规则尺度,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办理质效和审判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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