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四平城投”)违规发债调查有了新进展。6月5日晚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针对光大证券、吉林银行、吉林亿联银行披露了3份自律处分信息,事关四平城投发债违规行为。
今年3月24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对四平城投的自律处分,其中处分缘由提到,“20四平城投PPN001”“20四平城投PPN002”发行存在向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两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未客观反映其实际利率水平。
3月31日,交易商协会对包括光大证券、吉林银行、吉林亿联银行在内的4家涉及发行环节违规的金融机构启动自律调查,原因是近期在查处四平城投案件时,发现光大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人,未合规开展发行工作;吉林银行、吉林亿联银行违规收取发行人大额财务资助。
最新处分信息进一步披露了上述机构的违规细节。其中,光大证券存在四大违规行为,一是明确知悉并具体参与两家投资人向四平城投收取大额财务资助的操作,推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违规发行,干涉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违背了发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是自律问询阶段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三是发行定价工作未遵循公正原则,未同发行人签署簿记建档利率区间确认书;四是发行方案关于承销方式的披露不准确。
上述向四平城投收取大额财务资助的两家投资人正是吉林银行和吉林亿联银行。交易商协会指出,作为四平城投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人,为达到预期投资收益,在债务融资工具票面利率之外,吉林银行以“资金监管账户费”的名目收取四平城投提供的其他费用,亿联银行则另行收取四平城投提供的收益补差款,相关行为干涉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违背了发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交易商协会对吉林银行、亿联银行予以通报批评,对光大证券予以严重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四平城投的违规发债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结构化发债。而自2020年“永煤事件”以来,监管就明确严禁发行人“自融”等违规行为,并强调主承销商、承销商、投资人等不得蓄意协助发行人从事上述行为。从今年监管动态来看,交易商协会对债市“自融”、“代持”等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分力度有所加大。
有债市从业人士提示,当前处罚主要针对前期违规行为,但在债务压力大、融资环境收紧背景下,城投平台的结构化违规发债行为或有抬头趋势,不过方式较此前更为隐蔽(详见报道:《严惩债市“自融”、代持乱象,交易商协会再对7家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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