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4月24日起,将开展住房公积金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通知明确申请条件:
(一)买卖双方已达成存量房交易约定,同意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资金合计不小于卖方交易房屋的原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及其他应还债务之和。
(二)买卖双方符合变更抵押人的条件;卖方已取得交易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贷款抵押登记已办妥,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无被查封,无其他限制转移登记及设立抵押权等情形。
(三)卖方交易房屋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还款状态应正常,不存在逾期、诉讼等情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买方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四)卖方交易房屋贷款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约定及时结清原贷款,出具抵押权注销手续。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
郑公积金〔2023〕17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管理机构、业务合作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购房安居,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决定开展住房公积金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带押过户”的含义
“带押过户”是指买卖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时,不需要提前归还原贷款、注销原抵押权,即可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有效衔接的一种交易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买卖双方已达成存量房交易约定,同意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资金合计不小于卖方交易房屋的原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及其他应还债务之和。
(二)买卖双方符合变更抵押人的条件;卖方已取得交易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贷款抵押登记已办妥,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无被查封,无其他限制转移登记及设立抵押权等情形。
(三)卖方交易房屋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还款状态应正常,不存在逾期、诉讼等情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买方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四)卖方交易房屋贷款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约定及时结清原贷款,出具抵押权注销手续。
三、业务流程
(一)卖方提出“带押过户”申请。卖方交易房屋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持借款人身份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领取《同意存量房带押过户函》;卖方交易房屋贷款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向贷款发放银行提出申请。
(二)办理存量房交易手续。买卖双方签订《预告登记约定》,买方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买卖双方按照郑州市存量房交易流程和要求,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监管等业务。
(三)办理抵押及过户登记。买卖双方办理“带押过户”手续,买方配合贷款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买方贷款机构将贷款发放至资金监管账户。
(四)卖方结清原住房贷款。资金监管部门收到全部交易资金后,通知卖方结清原住房贷款,根据结算需要划转交易资金。卖方交易房屋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申请结算;卖方交易房屋贷款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申请结算。
(五)结算剩余交易资金。卖方协同原贷款银行注销房屋抵押权,向资金监管部门申请结算剩余交易资金。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带押过户”交易时,买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监管部门需要先核实房屋原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定情况,后结算剩余交易资金。
(二)买卖双方贷款机构不同时,各贷款管理机构和其业务合作单位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带押过户”跨行交易的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三)“带押过户”交易时,买方为一次性付款的,无需办理买方贷款机构的相关业务。
(四)卖方交易房屋有共同抵押权人的,由组合贷款合作银行联系公积金中心共同出具《同意存量房带押过户函》;贷款结清后,共同申请办理注销房屋原抵押权。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4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及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分支管理机构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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