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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参与全球市场

发布时间:2023-02-25 09:26:48

2月24日,证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BH064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立足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动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优化完善,拓宽境外上市融资渠道,提升跨境证券投资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参与全球市场,更好服务境内企业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BH06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支持国有金融机构认购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22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0号)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28号),在原沪伦通制度框架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拓展适用范围、增加中国存托凭证融资安排、优化持续监管等方面进行完善。拓展优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是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务实举措,有利于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关于继续允许境内投资者和引导支持国有金融机构参与认购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的建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境内投资者或者国有金融机构参与认购GDR,本质属于跨境投资行为,应符合跨境投资或金融机构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例如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或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等渠道依规参与认购GDR。证监会也一直鼓励具备跨境自营业务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认购境内企业境外发行的GDR。以目前在英国、瑞士发行GDR的13家境内A股上市公司为例,截至2022年10月底,累计募集资金总额约90亿美元,其中就包括中资国有金融机构背景的投资者参与认购。

近年来,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金融开放的决策部署,统筹发展与安全,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深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下一步,证监会将立足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动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优化完善,拓宽境外上市融资渠道,提升跨境证券投资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参与全球市场,更好服务境内企业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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