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过程并不复杂。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某在婚房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过程中手臂出现淤青,事后点燃窗帘呼救并于当晚报警。
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诉,称他仅是下体有接触,并未进入;席某某坚称双方自愿,是女方事后因彩礼追加未果而诬告。
对于二审的审判结果,审判长在答记者问进行了详细阐述。如果二审公布的这些证据为真,席某某被判强奸罪并不冤,但二审的结果仍然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争议。
网民情绪反映出了传统婚俗观念与现代法治的冲突,这种冲突并非全然没有合理性。
网民在订婚强奸案中对男方的同情与在“胖猫”事件中对胖猫的同情有着某种相似之处。为了彩礼骗婚现象以及“捞女”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已非个例,很多网民在碰到类似事件时会习惯性地“代入”甚至是先入为主。
这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资本主义对人的物化特别是对女性的物化,加剧了性别观念的冲突以及不平等。在封建社会,彩礼让女性沦为男性的奴隶,不尊重女性权利的性剥削被合理化。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交换原则看似解除了封建压迫关系,然而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却将社会的每个个体进行了物化,女性按照物化逻辑重新贬低为待价而沽的商品,到了“女权”被扭曲为“女拳”的后现代社会,一些女性也自觉地将自己降格为“卖家”。在商品逻辑下,底层社会甚至出现逆向的男女不平等。
尽管如此,笔者却并不赞同某些网民关于“传统婚俗隐含‘性同意’默示承诺”的主张,这是在向封建社会的倒退!
当然,本文并不打算就这种观念冲突展开讨论。
回到“订婚强奸案”本身,二审所提供的证据链不能说是完全没有瑕疵的:
笔者并非法律专家,无法就这些瑕疵展开讨论。但是,对照“订婚强奸案”,回看五年前的王振华猥亵幼女案,一些问题就变得“显而易见”了。
从王振华作案动机到作案过程的法律事实认定,几乎是找不到类似瑕疵的。
王振华案的共同被告周燕芬在事发前从徐州带着两个幼女来到上海,一个9岁,一个12岁,周燕芬对女童的父母说是带孩子去迪士尼玩,但实际上,她是给王振华物色幼女的掮客。
王振华案发当天在酒店对9岁女童实施了犯罪,事后给了周燕芬1万块报酬。法医通过鉴定得出了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等结论。
但是,一审却裁定“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进而对王振华作出了五年刑期的判罚。
王振华找到了曾给顾雏军、李庄做过辩护律师的陈有西为自己辩护进行上诉,鼎鼎大名的诉棍陈有西竟然以王振华进入宾馆房间只有13分钟,有效可能作案时间仅5分钟(作案时间不足),且否认了关于女孩伤情的鉴定结论为由,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还要求恢复王的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动劳模等所有荣誉,为王振华彻底“平反”。
这起事件在当时引起了极大公愤,二审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而今,王振华应该早已刑满释放了。
不要以为王振华判五年就比订婚强奸案中席某某被判的三年重了,因为两起案件的被侵害对象完全不同。
刑法修正案(九)对“情节恶劣”的猥亵罪的量刑给予了明确说明:
然而,一审却以“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以及“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为由,只给王振华判了五年。
一审的通告透露了另一个细节“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据媒体报道的事实,王振华在事发的第一时间,不是想着赔偿、安抚受害人,而是花几百万找律师,为自己洗白。当时据凤凰网财经报道,一位接近被害人的人士表示,“就判了五年,也没有任何赔偿。王振华宁愿花几百万请大律师,也不愿意给受害人赔偿安抚。”
考虑到社会影响,王振华的后续行为本身难道不是“情节恶劣”?
“不存在性器官接触”是怎么造成“阴道撕裂伤”的?“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与无法被司法认定的“不存在性器官接触”成了王振华案的一大“瑕疵”,这个瑕疵却导致王振华被以最低处罚标准量刑;
而大同订婚强奸案同样存在“瑕疵”——“处女膜完整,且阴道擦拭物未检出男方的DNA精斑”,这个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最终量刑,只成了一些网民心中的一根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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