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主席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开始实施,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婚姻法》的实施,对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质量等,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 《婚姻法》诞生背景:
1. 新中国诞生后,百废待兴,毛主席党中央和政府面临着艰巨改造和建设任务。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走向社会迫在眉睫。
2. 大量的封建残余的存在,导致中国妇女没有婚姻自由。包办、买卖、童养媳、早婚、重婚、纳妾等是当时最主要的婚姻形式。
3. 广大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完全没有人格、尊严和幸福可言。受到中国传统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的影响极其严重。
4. 不合理的婚姻制度还造成很多妇女生活极度困苦,导致大量的伤残甚至死亡。
5. 借鉴学习苏联、东南欧和朝鲜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也借鉴中国历史上有关婚姻制度和国民政府民法婚姻法等,加以参考和批判。以1931年毛主席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为蓝本。
6. 《婚姻法》的起草“正是群策群力的结果”。“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在研究和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工作过程中,经常受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主席的指示和帮助,经常得到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在研究和草拟这一婚姻法草案过程中,法制委员会经常是与全国民主妇联通力合作的,经常是与有关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等)合理工作的”。(王明)
二. 《婚姻法》主要内容:
1. 《婚姻法》共8章27条,是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2. 《婚姻法》基本原则:“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3.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4. 概念: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也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三. 《婚姻法》诞生意义:
1. 《婚姻法》内容涵盖了婚姻家庭的各个方面,废除了包办强迫、重婚纳妾、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的婚姻制度,彻底废除几千年剥削阶级不平等不公平婚姻制度。
2. 《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有利于废除和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妇女解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几千年前所未有的一个婚姻大法。“它是广大劳动人民特别是广大劳动妇女在婚姻问题方面的要求的集中体现。”(邓颖超)
3.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确实在当时的社会掀起了社会主义新社会婚恋观和家庭观的新风。《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封建婚姻观念造成了冲击。但面对几千年形成的封建思想,新的婚姻观念远没有取得彻底胜利。
四. 《婚姻法》有法不依的社会问题:
1.一纸《婚姻法》真正落到实处有一个漫长过程,甚至反复。包办和买卖婚姻、对妇女的虐待或打骂、对男女婚姻自由的干涉等违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2.1980年新的《婚姻法》条文更加严密,但是,在改开私有化泛滥的时代,拐卖妇女儿童屡见不鲜,少女和妇女被迫沦为风尘女子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东南沿海城市二奶村是普遍现像,旧的剥削阶级婚姻制度卷土重来,不法官员、先富的老板、资本家三妻四妾,城市贫困市民、下岗工人、农村贫困农民离婚、打光混者越来越多。
3.以GDP为中心,急功近利,过度工业化、城市化,环境污染严重,转基因泛滥,很多家庭入不敷出,生不出生不起也养不起孩子的家庭越来越多,离婚率越来越高,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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