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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 今后男人会出现“恐女症”“恐婚族”吗?

发布时间:2025-04-18 09:16:44

  男权女权,女性权男性权都是权;男意女愿,男欢女爱,有一个背道而驰的问题,也有一个相向而行的道理;婚姻家庭,男人女人,有一个独权独责的问题,更有一个共同意愿,共同权力,共同责任的大方向大原则。

  ——题记

  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的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回答记者提问,回应社会关切2025-04-16新黄河》《回应社会关切,山西“订婚强奸案”审判长答问》)

  01.

  记者:双方已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什么?

  审判长: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我在想:假如他们不认识,席某某会不会招惹被害人,假如他们没有恋爱订婚,席某某会不会沾她呢?

  记者:本案对社会大众有哪些启示和教育意义?

  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婚约风俗、性别平等、价值观念等多个角度,给人们带来思考和启示。审判长认为: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社会生活。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交往恋爱,本应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实现人生幸福和美好的理想追求,却因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

  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等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02.

  民间的看法——

  此案二审前,有媒体到当地采访了当地的百姓,百姓普遍的看法是,订婚了,发生性关系是正常的。对于女方以强奸罪状告男方感觉不能理解,不可思议。当地百姓的看法符合民众对于订婚的认识和民间的婚姻习俗。

  网友的看法——

  网友“英勇的身影e”说:从今天的判决来看,大大出乎了人们的婚姻看法。1、那以后结婚的目的是什么,法律赞同无性婚姻,扯几把卵蛋。2、那以后是不是会滋生骗婚目的的婚姻,反正不需要付出,到时拿钱走人还来句性格不合。3、在当前低婚率、低生养的情况下,还出现这种所谓的证据法律,违背世俗观念,那古来很多人都是强奸犯。4、迫于形式,急切要修改《婚姻法》,夫妻双方有履性行为的义务。

  有网友吐槽:文字被你们玩的越来越6,我现在都不敢碰我老婆了,怕她事后反悔来告我……

  谈婚论嫁即便订婚给了礼金,还是轻易被女方拿捏,要这要那,如果不同意,直接告强奸,身体里面没有体液都没用,只要有伤痕就行,一告一个准。

  谈请说爱的时候,万一抱一下摸一下,女方不开心,告一个猥亵,咋办?

  即便结婚之后,想生个孩子,还得女方的批准同意,稍有不愿意,可以告婚内强奸。

  已婚的男人们,你们可看准了,只要惹老婆不开心,随时把你们送进去。

  03.

  我的几点看法:

  1、订婚,意味着民间、社会、双方亲戚朋友、双方家庭,以及男女双方认可的事实婚姻、事实夫妻,这是我国传统社会习俗的延续、婚姻文化的传统,结婚登记制度是现代社会对于婚姻的法律确认,政府对于婚姻的保护,官法民俗相辅相成,并不对立,也不能截然分开。

  2、新京报此前报道,案件发生于男女双方订婚期间。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男女双方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谈恋爱。2023年5月1日,男方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2023年5月2日中午,女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男方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女方一同前往男方准备的婚房,席某某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女方拒绝。之后,席某某不顾女方反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

  恋爱了,订婚了,男方有性要求是正常的,女方拒绝不干,没有任何错误,恋爱是男女两人的事情,婚姻也是双方的事情,女方不愿意,男方强来,男方是不对的,但发生在恋爱期间、订婚之后,双方已经有了恋爱的过程、结婚的意愿,已经公开确立了婚姻关系,此时发生的事情,应该是事实婚姻内的男女矛盾、是未婚夫妻间的矛盾、是准家庭内的矛盾,因此,我认为不应成为法律矛盾,应罪不应罪,该罪不该罪,是不是罪,是需要讨论的。

  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这是对的,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确实不能违背其意志,但双方经恋爱订婚,事实上双方已经确立了性关系并公开了性关系,男女双方达成了性契约。因此,此案完全不同于素不相识的强奸行为,完全不同于没有恋爱关系、订婚关系的“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4、如果仅以“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作为标准,那么大量婚前性行为、恋爱期间的性行为并不违背女方的意愿,为什么我国民间却并不认可,非要道德谴责呢?偷情私通并不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为什么人民群众不允许、社会强烈反对呢?官员的性腐败,职场的婚外情,社会上的包二奶,养小三,以及卖淫嫖娼为什么是犯罪行为呢,要严厉打击、法律制裁呢?

  5、法律需要不需要尊重民俗民意,需要不需要考虑实际?

  6、妇女的意愿确实需要尊重、妇女的权益确实需要保护,但如同性行为是男女双方的事情一样,过分强调一方的意愿,过度保护一方的权益,过高地抬升一方的地位,会不会压抑另一方、压制另一方呢?妇女的意愿、女性的权力,能不能绝对化,能不能抽象化?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男女恋爱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之中,男女的地位从来都不是绝对平等的,即使当今高度现代化、高度法律化的社会,仍然是以男子为主的,男女订婚结婚,付彩礼的为什么是男方而不是女方呢?

  7、男权、女权,男性权、女性权都是权,如果说女权的保护提高意味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的话,那么,男权的旁落失落,男性沦为弱势群体,是好事吗,是应该的吗?有利于婚姻的健康、家庭的稳定吗?还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繁衍呢?男女平等是相互的,是有条件的。

  8、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许多家务事,清楚不了,糊涂了。俗话还说,天上下雨地下流,小夫妻打架不记仇。这是生活经验,民间智慧,家庭规则。法律、司法是不是要深度介入恋爱、婚姻、家庭,是好是坏,是利是弊?

  04.

  山西大同的这起案件的审理审判创造了几个新的名词、流行语,“订婚强奸案”,“未婚夫强奸未婚妻案”、“未婚夫强奸案”、“婚前强奸案”,以及“处女膜没有破裂强奸罪”,民间的智慧无穷无尽,还会有什么新词妙语出现,我们敬请期待吧。

  如同此案的判决,与民间风俗的大相径庭、和传统文化的格格不入一样,此案注定是一个充斥争议的案件,它会成为我国司法史的里程碑呢,还是分水岭呢?是我国法制史的标志案件呢?还是婚姻家庭的恶法邪律呢?

  已经有网友说这个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很大,请问一下,今后哪个男人敢谈恋爱,结婚?

  还有网友调侃说:我现在都不敢碰我老婆了,怕她事后反悔来告我……

  此案对于我国今后婚姻生育的影响是大是小、是深是远,需要观察。一个叫明德的先生不无忧虑:结婚率逆势反弹还是断崖式下跌?“一纸判决书,直接影响整个国家结婚率的走势,这个主审法官,也会名垂史册的,至于是赞誉还是骂名,那就见仁见智了。”

  当年一个老人倒地,路人因搀扶而遭遇法律的审判,引起全社会关于“扶不扶”的讨论,许多人由此发出了“谁敢扶”、“谁敢救”的感叹,其教训是深刻的。

  05.

  此案一判,两人的婚姻彻底破裂。男的继续坐牢,戴罪之身,出狱后恋爱婚姻肯定受影响;女的胜诉了,但今后好不好寻人家,不好说。对于他们而言,是一块噩梦,是一个悲剧。我们非常同情他们,假如家里、村里的劝劝他们,他们或许是一对好夫妻呢。

  此案一审、二审判决了,应该结案结束了。但争论还在,争论还在继续,您是什么看法呢?希望您留言,发表您的看法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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