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600811.SH)因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投资者权益如何保护?
根据《告知书》,东方集团从2020年至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与成本合计高达161.3亿元,占各期对外披露的50%以上。上交所随后表示,自3月18日起将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警示,后续将根据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规实施退市。
东方集团的财务造假行为已触及上交所规定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已于3月17日停牌一天,并自3月18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可能触及面值退市。
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前,东方集团还可能会先触及面值退市。截至发稿前,东方集团当前股价仅为0.92元,已经低于1元。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可能触及面值退市,而面值退市不设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退市摘牌。
对于投资者而言,索赔可以同时将有责任的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等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年来,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也在持续完善,路径也越来越丰富,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先行赔付等投保措施不断有案例落地。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投服中心)已在积极帮助投资者追偿。截至2024年底,投服中心已向法院提出各类民事追偿诉讼104件,支持6万余名投资者获赔近30亿元。无论自行索赔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如在2021年4月30日至2024年6月22日之间买入东方集团股票并在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初步判断是可以发起索赔的。而在2024年6月22日东方集团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后买入的投资者,后续可能在索赔资格上会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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