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周汉民委员:推动我国数据合作开放领域更宽、规范度更高
如今,我国已成为全球数字贸易大国和数据资源大国。今年政府报告中提到,加快完善数据基础制度,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如何进一步完善高效有序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开创合作共赢的跨境数字贸易新局面,记者专访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公共外交协会会长周汉民。
不断完善数据要素流通机制
记者: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现状如何?
周汉民: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近年来,我国正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进程。在人工智能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之际,作为全球首个专门数字贸易协定,推动加入DEPA谈判进程应成为我国全面参与国际竞争和规则制定的重要发力点。
数据跨境流动是DEPA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具有数据规模巨大、数据应用广泛和大数据平台创新的优势,而自贸试验区更成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平台载体,以此为依托,把现有的努力进一步往前推进,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顺利加入DEPA,既是重中之重,亦是当务之急。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数据要素流通机制。去年出台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提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负面清单)。
临港新片区率先发布全国首批跨境数据流动正面清单后,近期又发布数据出境首批负面清单。天津、北京等地的自贸试验区也先后发布了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这都为我国更大范围数据合作开放奠定了基础。
从局部试点到全国一张清单
记者: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目前还有哪些瓶颈要突破?
周汉民:现在还存在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标准一致性不足的情况。由于各个自贸试验区产业水平和发展需求不同,对负面清单的理解程度不一,负面清单在场景及数据范围细化程度、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量级规定、数据出境路径的适用标准等方面并不一致。
我呼吁,应该建立全国统一、持续健全的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统一依据、标准、流程,建立“一区清单、各区适用”的兼容机制,做到“一单列尽”。
针对负面清单中难以穷尽各类场景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建议借鉴临港新片区的创新实践,同步配套编制颗粒度更细、可操作性更强、复制推广价值更高的“场景化”一般数据清单及操作指引。结合数据跨境场景制定字段级清单,逐步迭代拓展至更多场景和领域,为企业提供清晰的政策指导和确定性指引。
我认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在条件成熟、取得较好成效的情况下,可向自贸试验区外辐射,逐步形成全国版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从局部试点到全国一张清单,推动我国数据合作开放领域更宽、透明度和规范度更高、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继续提升与国际规则衔接度
记者:两会现场,也有声音呼吁聚焦重点领域,持续压减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数量。
周汉民:负面清单管理条目的持续缩减,体现出中国坚定不移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心和努力。我建议,在《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明确的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等“豁免”场景基础上,将那些利于我国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开放和更好履行国际公约的场景,优先在负面清单中放宽限制。
记者:我国的规则如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周汉民:目前,我国数据出境制度与国际规则衔接度还可以进一步提升,国际数据合作深度也有待提升。
我建议,第一,探索建立数据保护双边(或区域)认证体系,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颁发速度和覆盖面,支持符合认证标准的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数据跨境处理活动;第二,完善衔接国际的数据出境标准合同制度,制定更加适应特定行业和场景的标准合同条款,推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标准合同的相互衔接;第三,支持国内的数据企业走出去,大力开展国际数据服务、国际数据收集与分析,更好配置全球数据资源。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数据治理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完善数据出境安全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安全风险应急评估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等。根据各行业领域数据出境的现实风险程度,分级分类建立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综合监管体系,有效提高我国数据安全整体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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