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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5-03-01 09:12:17

原标题: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记者 崔永焘 报道)2月27日,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举行《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州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负责同志介绍了《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2024年11月27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的决议,条例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立足黄南州非遗资源富集禀赋,聚焦非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切实管用的规定,符合上位法规定和黄南州非遗保护工作实际,体现了“特色立法、精细立法”的要求,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共三十七条,明确了加强非遗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铸牢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目的,且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遗工作。《条例》清晰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规定了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详细明确了州、县(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非遗调查、申报、认定等一系列工作流程。对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资格取消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利用途径以及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比如《条例》第三条第三项中特意增加“藏医蒸浴疗法”,使《条例》内容能够更全面地展现黄南州非遗特色;第八条新增政府对行业协会、学会的监管相关内容;第二十三条则将非遗进校园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落脚到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层面。

州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黄南州将充分发挥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大对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力度,深刻认识非遗的大众属性,不断增强民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积极推动非遗的创新发展和合理利用,让州域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中彰显最大价值。

责任编辑: 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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