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张琦敏)2月21日,云南省《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解读新闻发布会在云南海埂会堂召开。会上,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中,参保激励和断保约束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为鼓励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加强自我健康管理、连续参保缴费,从根本上更好维护全体参保人的利益,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在国家对连续参保缴费人员和基金零报销人员分别设置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实施意见》对参保激励额度进行了细化,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和基金零报销人员相应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连续参保激励。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缴费1年,每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如果中断参保,前期连续参保积累的年限自动清零,再参加居民医保时,年限需要重新计算。前期积累的激励额度继续保留。
基金零报销激励。自2025年起,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次年正常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如果发生了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了激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激励额度就会被清零,下一年度重新开始计算零报销激励额度。
需要说明的是,连续参保和基金零报销激励金额累计提高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也就是说,如果统筹地区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那么激励机制“奖励”后可以提高4万元,即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24万元。
同时,《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断保约束措施,强化对所有参保人的保护。
具体内容包括:“两个等待期”,即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动态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职工医保断保3个月内转居民医保人员、退役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刑满释放等人员外,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的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同时,考虑到参保人的实际情况,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缴费按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待遇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
另外,《实施意见》对居民医保断保人员再参保缴费的,规定了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断保1年,降低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累计降低总额度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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