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1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要着力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重中之重,并明确对涉企案件,坚持以地域管辖为原则、指定管辖为例外;并且动真碰硬,坚决依法纠正相关执法违法问题。
最高检数据显示,2024年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收集到的1500余条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将核查筛选出的31件重点案件分四批交相关地方办理,截至2024年12月底已办结21件,取得重要实质性进展2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5.7亿余元。
高规格民营企业座谈会召开之后,许多部门重磅发声,为民营经济提供最好支持,其中作为公诉机构和司法监督机关的最高检的发声,尤为值得关注。因为法治是最公平的营商环境,而法治的本质是推动权力依法行权。
从近年来大量侵权案例看,大多数是企业遭遇了权力机构的不法侵害,且有相当部分存在司法不公,社会反响很大的“远洋捕捞”等趋利性执法问题,本质上都是权力对权利的不法侵害;近年来民企信心和安全感不足,主要也是对权力不法侵害的躲闪。
这次最高检专门针对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进行重点整治,相比其他部门对民企的帮扶性政策,要更有利于增强民企信心。这是因为人们主要基于损失规避的禀赋效应来评价和应对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因此任何一次趋利性执法司法现象,都会严重挫伤人们的信心和信任。
因此最高检的政策对营商环境的公平公正性具有最为直观的重塑重构重置作用。人们期待最高检不仅依法行使公诉权,更期待最高检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成为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的守护神。
当然,要从根本上杜绝趋利性执法,需要权力对法律的充分敬畏,需要立法司法等部门营造权在法下的环境。这就需要在立法上、制度上限制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真正为权力营造一个可量化的行权程序。
此外,还需要决策部门真正有效矫正“重实质轻程序”的立法思维,尽快研究出台程序法,将权力规范在程序法之中,进行透明执法,量化每一个执法流程。比如要有效落实“以地域管辖为原则、指定管辖为例外”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不仅需要清晰的实质内容诉求表达,更需程序法规范;又如社会反映强烈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其强制性措施的触发条款并非不清晰,但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等,都与程序法的规范不足直接相关。
如果说制定一部程序法需较长时间努力,那么缓解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的权宜之计,是基于现有法律法规,有效落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责任。
行使具体执法的人员,基于分工责任,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要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具体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个可借鉴证券市场的保荐人终身负责保荐项目,执法人员终身承担执法责任。唯有通过权责对等原则,量化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权责关系,严格落实有权就有责、有责必追究,才能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置于损失规避的禀赋效应场景机制中,从机制设计上引导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权,使其用理性视角评估趋利性执法司法的边际损益。
此外,有效遏制趋利性执法,还需完善中央地方财事权体系,强化中央转移支付,筑牢兜实基层“三保”,改善基层财政收支条件,继续加强地方化债,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发行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替换一些地方债,以缓释一些地方想通过趋利性执法来筹集财源的或有动机。
平出于公,公出于道。法治是最公平的营商环境,唯有至公无私,故能成其私。趋利性执法司法就是有私心、牟私利,破坏了道法自然的经济社会秩序,从而阻碍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遮蔽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广阔前景。因此,唯有权在法下,行权有章法,有权就担责,才能为所有市场主体营造最公平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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