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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公有制为什么不讨论人民公社模式?与荣梓兆商榷之九

发布时间:2025-02-18 10:16:03

  在《荣兆梓: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国家所有制的几个理论问题》(2025-01-12 09:08:00来源: 昆仑策研究院   作者:荣兆梓)一文中,荣兆梓教授在第一部分专门谈了如何理解马克思未来社会公有制的问题,在第二部分谈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性质,在第三部分探讨了国家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

  浏览这篇论文,讨论了“过渡时期公有制”问题,却没有讨论完成时期的公有制,没有讨论我国的人民公社的公有制模式。

  人民公社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践中的范例。在探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论与实践时,人民公社模式往往被忽视,这无疑是一个遗憾。荣兆梓教授在其文章中深入剖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诸多问题,却唯独对人民公社的公有制模式未作深入探讨,这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也使得研究的完整性大打折扣。

  我国在建国后,沿着一条独特的道路探索社会主义建设。在农村,从互助组、合作社到人民公社,逐步建立起集体所有制制度。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人民公社成立初期,由于核算单位过大,出现了“共产风”等问题,遭受了挫折。然而,经过总结教训,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模式后,人民公社焕发出新的生机。生产队成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心单位,其管理模式和分配方式独具特色。在生产队,管理上实行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这体现了“谁劳动谁管理”的劳动管理权;分配上采用工分分配制,体现的是“谁劳动谁受益”的劳权分配权。两者结合,形成了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这种模式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模式高度契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践范例。

  相比之下,我国的工商企业制度或国营企业制度,是以国家为主体、盈利归国家、职工拿工资的制度,是一种产权制度与公有制相结合的国家经营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谁所有谁受益”的产权分配体制和“谁所有谁经营”的产权经营体制,但与劳权制度的要求存在矛盾。而人民公社的公有制模式,恰恰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劳权公有制模式。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苏联模式视为社会主义生产模式的典范,但这种模式并不完全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思想。苏联模式只是一种过渡时期的经济模式,而人民公社制度的创新,特别是采用工分制的生产队模式的实践,才是实实在在的消费价值生产方式。人民公社体的建立,特别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调整之后的生产队模式的形成,终于在实践中实现了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模式。生产队在管理上由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体现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在分配上采用工分分配方式,根据劳动投入量的差别分配消费价值。生产队生产结果采用“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模式,使公有的生产资料首先处于保值状态。劳动者的收入不仅随着个人劳动投入量变化,还随着集体生产结果的状态变化。这种模式形成了适合公有制企业特点的经营机制——按劳分配机制。在这种机制下,社会生产的成果要么满足劳动者的个体需要,要么满足劳动者的公共需要,不存在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劳动力的商品化为特征,消除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表现为产权私有制模式;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则以生产资料公有化为基础,消除了资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表现为劳权公有制模式。既然探讨社会主义公有制,却忽视了人民公社这一真正实现了按劳分配、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公有制模式,实在令人费解。人民公社模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实践成果,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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