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夏方海 通讯员 张定丹)近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隔夜酒”案件,被告人陆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24年11月24日,陆某晚饭时饮酒,后回家休息。次日10时驾驶二轮摩托车外出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呼吸机酒精测试结果为185mg/100ml,随后民警将陆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鉴定,陆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0.82mg/100ml。公诉机关依法向西畴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陆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人醒不等于酒醒,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主要是以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准,而非饮酒后休息了多长时间,各位驾驶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次日有驾车需求的,建议晚上不要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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