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实习生 徐戥荷 摄
云南网讯(记者 李熙临 实习生 徐戥荷)1月10日,《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海埂会堂召开。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分别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67条。
《条例》对土地管理制度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明确土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强化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的规定;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主导产业合理用地,支持依法合规利用农村闲置土地等资源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完善退化耕地治理机制,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
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条例》对地方四级(省级、州市级、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效力、编制、审批、修改、公布、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等进行细化规定,构成协调有序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协调机制。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为抓手,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综合运用管控性、激励性手段,对耕地实施全面保护;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细化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条例》明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经的九个程序,并对多个环节作出具体实施要求。明确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公布和调整,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排社会保障费用,禁止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根本,强化建设用地管理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对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和国有土地租赁等方式供地进行了细化,对国有建设用地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二级市场”管理进行了规定。细化临时用地规定,明确规定了采矿用地和土地储备制度,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要求和程序,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管理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优化城乡用地布局。
以严格执法为目标,完善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条例》构建了我省土地督查制度,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土地执法部门协同、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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