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私的历史性:
自私是人的一种思想意识,是社会存在在人们头脑里的反映。它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没有什么“私有”观念。只是到了社会物质资料有了剩余之后,才产生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存在决定意识”,私有观念也就随之产生,并将随着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而最终消灭。把自私说成人的本性,是对人类历史的一种曲解,而且,就等于说人的思想品德是生来具有的,不是后天形成的,这是一种唯心主义先验论。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性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在阶级社会则主要是由阶级关系决定的。
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者以神性压制人性,用天堂的幻想代替人们对尘世生活的追求,宣传等级压迫天经地义等情况;同时为了在竞争中缓和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便提出了“合理利己主义”等学说。他们大讲情欲,宣传人性自私,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同等权利,个人利益是人们一切行动的准则等等,在当时来说,是进步的、革命的。这种学说的出现,符合时代的潮流,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经济、建立和巩固政权的需要。“自私”作为私有制经济关系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具有相对独立性,反过来保护和促进私有制的发展。
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这种公有制要求有相应的观念形态来反映它并反过来保护它,促使它的巩固和发展,这就是公有观念即集体主义思想。此时,“自私”只能对社会主义公有制起瓦解和破坏作用。
个人利益≠自私
个人利益:个人既然生存,就必须有一定的生存条件,就有生活和发展的各种需要。
自私:“自私”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生产和形成起来的一种私有观念,是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是由剥削阶级的经济地位和阶级立场决定的。“自私”有两个根本特征:(1)损人利己,即为谋取和扩展个人私利而不惜损害、牺牲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2)在社会生活中,极力利用各种权力来谋取和扩展个人私利,而无视或逃避自己应该履行的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
正确处理公私关系,要弄清楚“私”这个概念的不同用法。道德规范中所讲的“私”和经济领域所讲的“私”是有区别的。“私”在道德领域运用,是指“私心”、“个人主义”。大公无私,是说要集体主义不要个人主义。在经济生活中所讲的“私”是指个人利益,表示所属关系。在经济政策上,我们讲“公私兼顾”,就是要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兼顾。例如,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批评了有些同志只知道向群众要“救国公粮”,而不注意努力帮助群众解决“救民私粮”的问题。在道德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而且应当把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而当二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必须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政策,是要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各种关系和各种界限问题;而道德,是要解决以什么样的理想、精神来从事实际工作的问题。有些人把道德上的“私”和个人利益的“私”混为一谈,把个人主义的“私”当作个人利益加以肯定,或者认为提倡大公无私就是不许个人提个人利益,组织不用考虑个人利益,这都是不对的。
个人利益并不是孤立的单个人的利益,它的本质是由个人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是在同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在原始社会里,个人的生活和发展同氏族集体的生活和发展是一致的,那时任何个人的生活和发展的需要,不会也不可能表现为“自私”。只有进入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以后,由于一切剥削阶级成员的生活和发展的需要即这些人的个人利益,是建立在剥夺和压制广大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的基础之上的,是以牺牲广大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为前提的,所以这些剥削阶级成员的个人利益才表现为“自私”。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中的广大劳动者,除了奴隶阶级和无产阶级以外,都是小生产者。一方面,小生产者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他们依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去谋取个人利益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和发展,这不能称为“自私”;另一方面,他们又或多或少地占有一些生产资料,常常自觉不自觉地为谋取个人利益而不能很好地照顾到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这又表现为一定意义上的“自私”。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人们的个人利益同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人们的个人利益不会表现为“自私”。由此可见,个人利益是否表现为“自私”,取决于个人利益处在什么样的经济关系之中。只有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去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将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才会表现为“自私”;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正确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就不会表现为“自私”。
自私,并不一定有助于获得个人利益。自私是集体建设的消极因素。例如,太平天国在鼎盛时期,由于几个王争权夺利,引发互相残杀,最终导向失败,个人利益也就无从谈起。对于劳动者来说,自私自利的、一盘散沙的劳动群众,是最任人宰割、最难保护自己应有利益的。
个人做事动机≠自私
有些人认为雷锋也是“自私”的。他们说,人的“自私”是多方面的,有的为满足自己的物质要求,有的为满足自己的精神要求,雷锋之所以热心帮助别人,就是为了满足自己在精神方面(包括荣誉感等等)的“自私”要求。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我们并不否认“精神自私”者的存在。在旧社会里,的确有些剥削者在酒足饭饱之余,兴办一些“慈善事业”,或者为的是欺世盗名、收买人心,或者为的是“积阴功”,以祈求鬼神保佑他们的荣华富贵。他们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也可以做些“好事”,也可以“牺牲”个人的某些利益,以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他们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为了谋取更大的私人利益。雷锋等英雄人物的所作所为则根本不同。第一,他们做好事是一种为造福社会和他人的、根本不指望任何报酬的自觉自愿的行为,是以为了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以至生命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第二,他们做好事后精神上感到幸福和满足,不是个人的可怜而狭隘的欢乐,而是履行了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之后的一种自豪感,是一种伟大而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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