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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事关昆明科技创新和生猪屠宰

发布时间:2024-12-20 16:07:57

  12月19日,记者从《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后的上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两条例吸收总结了各地的优秀经验和做法,多次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市民群众的意见,在人大论证、政协协商和公开听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提交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一审、二审,并报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领域改革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的《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自2009年颁布至今,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为更好地满足和服务昆明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求,更好地发挥法治对科技创新的引领、保障、促进作用,更好地满足各类创新主体对科技创新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51条,紧扣“科技创新”这一主题,在立法目的、基础研究、科技创新主体、产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等方面进行修改,从原有8章40条增加到9章51条,对框架和内容作出较大调整,新设立“创新主体”“科技合作”“监督管理”等专章,具体为:

  一是总则全面体现上位法立法精神。明确总体指导方针及科技创新长期坚持的发展方向,着力构建“全市域、全链条、全社会”协同创新的强大合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是对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作出规定。根据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求,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融通发展体系,推动产学研用紧密合作。在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提升科技服务水平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是设立创新主体专章。明确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和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创新体系,在构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等方面作出规定。

  四是强化人才支撑。在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

  五是设立科技合作专章。在推动全市域创新发展,促进跨区域、跨省市科技合作,在促进区域协同创新、科技引领园区高质量发展、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作出规定。

  六是优化完善保障措施。明确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社会科技研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构建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发挥市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省内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本市重点产业。

  七是细化规范监督管理。增设监督管理专章,包括完善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问题研究和决策咨询机制,建立科技项目及应急攻关项目管理体制,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尽职免责等。

  八是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对科技创新违规行为及处理等作出规定。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2006年颁布实施,经2012年、2017年两次修改,在有效解决私屠滥宰问题、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伴随经济社会发展,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到位、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治制度难以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生猪屠宰场设立条件及程序、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等与上位法不相适等问题逐步凸显,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势在必行。

  《条例》共41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监管职能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公安和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猪屠宰、生猪产品经营的监管职责,并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共享、强化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二是规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关于生猪屠宰企业设置条件及借鉴全国各省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做法,取消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选址与相关场所距离500米以上的规定和县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的要求,明确了申报所需材料及申报程序。

  三是完善了生猪屠宰全过程闭环式监管机制。在屠宰检疫和检验、生猪产品流通两个章节对生猪入厂(场)查验、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场)及生猪产品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健全和完善了生猪屠宰、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闭环监管机制,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四是压实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责任。明确了从事生猪屠宰、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了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制度和不合格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增加了委托屠宰管理规定,全面压实从事生猪屠宰、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责任。

  五是健全了种猪、晚阉猪屠宰和销售规定。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种猪和晚阉猪,应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实行标识化管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屠宰种猪和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无皮片猪肉,以种猪和晚阉猪为原料的片猪肉不得用于加工包括分割鲜、冻猪瘦肉在内的分部位分割猪肉。

  六是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删除了“昆明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编制”“乡(镇)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条件”“对进入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生猪屠宰厂(场)备案管理制度”“对举报生猪定点屠宰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制度”等条款内容。

  七是规范了条文表述。“生猪屠宰凭证”修改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生猪屠宰厂(场)”修改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

  八是体现了昆明特色。结合昆明实际,明确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选址要符合滇池、阳宗海、牛栏江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云南网记者 赵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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