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列宁签署人民委员会给军事革命委员会的命令说:“人民委员会要求军事革命委员会采取最坚决的措施,以铲除投机倒把、消极怠工、隐藏存粮、恶意积压货物等现象。”
“凡有这类罪行的人,应当依照军事革命委员会的专门法令立即加以逮捕,并在送交军事革命法庭审判以前拘留在喀琅施塔得的监狱里。”
(《列宁全集》第26卷,第309页。)
十二月十九日
司法人民委员部在关于革命法庭的指示中规定,革命法庭管辖案件之四,是“用囤积、隐藏、损坏、毁弃群众生活日用品的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力求引起市场上群众生活日用品的缺乏或者物价高涨的案件”。
(《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1917-1952)》,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63—64页。)
十二月中旬
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批准列宁起草的《关于实行银行国有化及其必要措施的法令》,宣布“一切股份企业为国家财产”。并规定:“凡属富有阶级者必须将其全部现金存入国家银行及其分行或各储金局,每周取作消费用的数目不得超过100-125卢布(按照当地苏维埃的规定),而取作生产和商业用的数目,必须具有工人监督机关发的书面证明。”
(《列宁全集》第36卷,第367—369页。)
一九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组织商品交换以加强粮食收购》的法令,责成粮食人民委员部用工业品向乡和区的农民联合组织交换粮食和其他产品。还要制定一些办法,以便尽可能多地吸收农村资产阶级的货币。
(《苏联经济生活(1917--1959)》,莫斯科1961年版,第21页。)
五月九日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法令,赋予粮食人民委员同隐匿粮食储备和进行粮食投机的农村资产阶级作斗争的非常权限。规定:“持有粮食的人,除了必需数量的播种用的粮食和在新的收割季节以前的家属口粮以外,一普特粮食也不准许留在手中。”
“宣布一切有余粮而不向收集站运出的人以及浪费粮食私自造酒的人为人民公敌,并将这些有罪的人交付革命法庭判处十年以上在监狱中的监禁,永远逐出公社,没收全部财产。”
(《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1917—1952)》,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75—76页。)
五月十八日
列宁在全俄苏维埃财政部门代表大会上作报告说:“当前的第四个任务,就是用新纸币代替旧纸币。”“我们要规定一个最短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每人都要报告自己现有货币的数目,并且把这些货币兑换成新币;如果数目不大,可以按一对一的比例兑换,如果数目超过限额,那就只能领到一部分。”
(《列宁全集》第27卷,第360—361页。)
六月二十七日
列宁在《关于组织征粮队的电报》中指出:“拥护苏维埃政权的大会代表应该记住,第一、粮食垄断制是与布匹及其他最主要的消费品的垄断制同时实行的,第二、要求废除粮食垄断制是反革命阶层的政治步骤,他们力图打破革命无产阶级手中的国家调整价格的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是从资本主义商品交换逐渐过渡到社会主义产品交换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列宁全集》第27卷,第427页。)
七月二十二日
人民委员会发布反对投机活动的法令,规定对开办商号而买卖或囤积国家垄断的食品的罪犯,判处剥夺人身自由至少10年的徒刑,同时罚做最沉重的强迫劳动,没收其全部财产。对开办商号而买卖或囤积定量分配的食品或国家垄断品以外的食品的罪犯,判处剥夺人身自由最低5年的徒刑,同时强迫劳动,并没收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伪造粮食配给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粮食配给证者,判处剥夺人身自由至少5年的徒刑,同时强迫劳动并没收其一部分财产。
(《全俄非常委员会史片断(1917—1921)》,莫斯科1958年版,第161—163页。)
八月三十日
全俄肃反委员会发布关于俄罗斯工商业联合会大搞投机活动一案的侦讯消息,指出俄罗斯工商业联合会“大搞投机活动,窃取人民财产”,他们“不单拿逃避登记的商品,而且拿军队撤退后剩下的国家财产大做投机买卖”。为此,已经先后逮捕了该联合会董事等29人。
(《全俄非常委员会史片断(1917—1921)》、莫斯科1958年版,第177—178页。)
九月二十八日
人民委员会通过《根除投机和非法贩运面粉、谷物及其它粮食产品的办法》的决议。决定从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可以自由到莫斯科和彼得格勒贩卖半普特粮食产品的规定,同时恢复固定价格,居民粮食供应改由粮食机关统筹办理。果取一切措施严禁私人和私营组织非法贩运面粉和谷物,违者予以最严厉的处罚。
(《苏联经济政策》第1卷,莫斯科1947年版,第255—256页。)
一九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莫斯科苏维埃和全俄工会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上的演说中指出:“我们必须反对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和为市场而工作的制度遗留给我们千百万劳动人民的倾向和习惯:我卖,我赚钱,钱赚得愈多,我就愈不挨饿,别人就愈挨饿。这是万恶的私有制遗产,……发表贸易由由的言论和支持这种言论,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使得离开社会主义建设而向后倒退一步。”
(《列宁全集》第28卷,第374页。)
二月
列宁在《俄共(布)党纲草案》中提出:“用一系列逐步而积极的措施彻底消灭私人贸易,组织统一的经济整体(苏维埃共和国应当成为这样一个整体)中的各生产公社和消费公社之间的正确的和有计划的产品交换。”
“在分配方面,苏维埃政权现时的任务是坚定不移地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用有计划有组织的产品分配来代替贸易。目的是把全体居民组织到生产消费公社中,这种公社能把整个分配机构严格地集中起来,最迅速、最有计划、最节省、用最少的劳动来分配一切必需品。”
“在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初期,立即消灭货币是不可能的。因此,居民中的资产阶级分子能够继续利用仍是私有财产的纸币,利用这些使剥削者有权领取社会财富的凭证,来投机、发财和掠夺劳动者。单靠银行国有化来同资产阶级掠夺的这种遗毒作斗争是不够的。俄共将力求尽量迅速地实行最激进的措施,来准备消灭货币,首先是以存折、支票和短期领物证等等来代替货币,建立有钱一定要存入银行的制度等等。”
(《列宁选集》第3卷,第741-742、749—750页。)
三月十九日
列宁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关于党纲报告的结论》中说:新的资产阶级“不仅从我们苏维埃的职员中间(从这里也能产生极少的一部分)产生出来,而且更多地从那些摆脱了资本主义银行的桎梏、目前因铁路不通而处于隔绝状态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中间产生出来。……现实向我们证明,甚至在俄国,也同任何资本主义社会一样,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还活着,起着作用,发展着,产生着资产阶级。”
(《列宁全集》第29卷,第162页。)
五月十九日
列宁在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指出:“货币是社会财富的结晶,是社会劳动的结晶,货币是向一切劳动者征收贡物的凭据,货币是昨天的剥削的残余。这就是所谓货币。能不能一下子把货币消灭昵?不能。……在货币消灭之前,平等始终只能是口头上的、宪法上的,同时每个有货币的人都有实际的剥削权利,但是要消灭货币,需要很多技术上的成就,而困难得多和重要的多的是组织上的成就。”
(《列宁选集》第3卷,第837—838页。)
十月二十一日
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投机行为、国家仓库中的盗窃行为以及经济机关和分配机关中的伪造及其他滥用职权行为作斗争》的法令,规定“对于应当登记的商品和产品从事大规模投机的一切案件,以及公职人员实施盗窃、伪造、滥发凭证、参加某种形式的投机和受贿的命务上的犯罪案件”,必须进行无情的斗争;“在全俄肃反委员会下成立审理投机案件的特别革命法庭”;“特别革命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1917-1952)》,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19-120页。)
十月三十日
列宁在《无产阶级专政时代的经济和政治》一书中指出:“农民经济仍然是小商品生产。这是一个非常广阔和极其深厚的资本主义基础。在这个基础上,资本主义得以保留和复活起来,而且同共产主义进行极其残酷的斗争。这个斗争的形式,就是以投机倒把来反对国家收购粮食(以及其他农产品),概括地说,就是反对由国家分配农产品。”
(《列宁选集》第4卷,第86页。)
一九二○年三月十八日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关于革命法庭的法令》,规定革命法庭审理的案件包括:“大量倒卖被控制的商品和产品”;利用职权进行盗窃、伪造和不正确地发放票据、参加投机活动、贪污等等。
(《重要法令分类汇编(1917-1920)》,莫斯科1921年版,第35—41页。)
九月七日
人民委员会在《关于调整手工业作坊和未实行国有化工业》的法令中规定:“不采用雇佣劳动的手工业者有权在地方市场上出售自己的产品;采用雇佣劳动的企业,都必须把产品交售给国家,禁止在自由市场上出售自己的产品。”
(《苏联经济生活(1917-1959)》,莫斯科1961年版,第64页。)
十月二日
列宁在俄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青年团的任务》的演说,指出:“为了不让资本家和资产阶级的政权复辟,就要禁止投机买卖,就要使某些人不能用损人利己的手段来发财致富,就要使劳动者同无产阶级团结起来建设共产主义社会。”
(《列宁选集》第4卷,第354页。)
十二月二十二日
列宁在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苏哈列夫卡’被封闭了”,但“可怕的是活在每个小业主心灵上和行动中的‘苏哈列夫卡’”这是“资本主义的基础。”
注:“苏哈列夫卡”是莫斯科苏哈列夫卡广场上的市场,当时是投机商和粮贩进行黑市活动的中心。根据1920年12月13日莫斯科苏维埃主席团的决议被封闭。“苏哈列夫卡”一语是投机倒把的同义语。
(《列宁选集》第4卷,第398页和注114。)
一九二一年三月八——十六日
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决议,规定“在纳税后剩余的一切粮食、原料和饲料,农民可以自己全权处理,可以用来改善和巩固自己的经济,也可以用来提高个人的消费,用来交换工业品、手工业品和农产品。
允许在地方经济流通范围内实行交换。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07页。)
三月
列宁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会上作报告说:“周转和贸易自由不可避免地要使商品生产者分化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分化为资本家和雇佣工人,这就是说,重新恢复资本主义雇佣奴隶制,这种制度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在全世界都正是从商品农业经济中生长起来的。”
又说:“从理论上说来,能不能在一定的程度上给小农恢复贸易自由、资本主义自由,而不至于因此破坏无产阶级政权的根基呢?能不能这样呢?能够,因为问题只是在于分寸。”
(《列宁全集》第32卷,第206—207页。)
四月二十一日
列宁在《论粮食税》一书中指出:“应当重新审查和修改关于投机活动的一切法令,宣布一切盗窃公物行为,一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秘密地逃避国家监督、监察和计算的行为,都要受到制裁(事实上要比从前更严厉三倍地加以惩办)。”
(《列宁选集》第4卷,第532页。)
五月二十六——二十八日
俄共(布)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提出“反对无政府状态的(不接受国家的任何监督的)商品交换,把商品交换主要地集中在合作社手里,但是这决不排斥正当的自由贸易。”
并提出要“研究市场。”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21页。)
七月十五日
苏俄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违反实物税法令和交换法令的责任》的法令,规定:“纳税人不交纳自己应交的粮食税或原料税,并查明有出卖、隐匿或直接拒绝交出农产品的情形的,或者不按时纳税的人有其他恶意行为的,判处强制工作或剥夺自由”;“采取互相勾结、协同拒售或恶意不向市场发售商品的方法故意抬高物价的,判处没收财产”;“以交换、收买和销售苏维埃中央政权机关特别禁止或限制销售的产品、材料和制品为常业的,判处剥夺自由”。
(《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1917—1952)》,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209页。)
八月五日
苏俄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准许的私人经济所产商品缴款的法令,其中第二条规定,商品的价格由中央价格委员会制订。
(《真理报>1921年8月10日。)
十一月五日
列宁在《论黄金在目前和在社会主义完全胜利后的作用》一文中指出:“商业就是千百万小农与大工业之间唯一可能的经济联系。”“掌握商业,指导商业,把商业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是无产阶级国家政权能够做到的。”
(《列宁选集》第4卷,第579页。)
十二月十九——二十二日
俄共(布)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作出《党在恢复经济方面的当前任务》的决议,提出“目前经济形势的特点是:
(1)国内市场的形成,这是放弃余粮收集制的结果;
(2)货币交换的发展。……
目前俄共在经济方面的基本任务,就是领导苏维埃政权的经济工作:必须从市场的存在出发并考虑市场的规律,掌握市场,通过有系统的、深思熟虑的、建立在对市场过程的精确估计之上的经济措施,来调节市场和货币流通。”
并提出“国家对某些工业产品的贸易垄断,应该成为巩固国家预算的源泉之一。”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37—138页。)
一九二二年三月二十七——四月二日
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关于财政政策》的决议,规定“在国家机关同国营企业进行交易和签订合同时,必须实行支票结算制度(支票、转账、通用国库拨款单)。”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67页。)
八月四——七日
俄共(布)第十二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党在合作社中的任务》的决议,指出“在实行实物税制和规定商品流转自由后,在无产阶级专政和国家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的商品交换形式是最好的、值得全力支持的形式”。“必须排除私人中间商,在使合作社获得优惠的信贷条件和便利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建立工业管理机关同消费合作社间密切的互助关系。”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29—231页。)
一九二三年四月十七——二十五日
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农村税收政策》的决议,决定“用货币税代替部分实物税”。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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