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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海洋文明的演进路径与基本特性

发布时间:2024-12-12 20:18:46

  摘要:海洋文明是中华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认识作为文明形态的中国古代海洋文明的演进路径和基本特性,需要结合中国历史自身特点揭示海洋文明内在的基本要素。影响中国古代海洋文明演进和特性的基本要素是制度、生计、贸易、知识、观念和信仰。认识海洋文明成熟与否,是以上述六个要素生成、发育的系统化和稳定性为标准。中国海洋文明的近代转型也正是这些基本要素的承继与变革。基于此,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可分为发轫初兴(先秦汉唐)、趋于成熟(宋元)和迂回发展(明及清前期)三个阶段,中国古代海洋文明表现出国家管控下的民间发展、包容开放、和平互利、边缘性和区域性等基本特性。认识中国古代海洋文明阶段性和基本特性,需要建立的意识是:海洋文明具有多样性,不等同于西方文明,也不等同于开放;传统中国的海洋文明与农业文明的关系并非二元对立,而是交融共生;海洋文明的阶段性变化是海洋生计兴衰和国家治理方式的局部变化。

  关键词: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发展分期;基本特性

  中国海洋史研究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已积累了宏富的成果。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杨国桢及其团队呼吁和推动海洋史研究从“涉海历史”走向海洋整体史,从作为农业文明延伸的海洋文明研究走向以海洋为本位的海洋文明研究。学者们纷纷参与中国海洋史和海洋文明理论体系的自觉建构。近年来因全球史研究和“一带一路”两个潮流的推动,海洋史研究成为中国历史研究近三十年进展最快的领域之一。中国海洋史研究的各方面都在已有基础上取得了显著进步。在已有研究中,海洋文明是中华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树立海洋本位的海洋史研究,海洋文明不等同于先进和开放,更不等同于西方文明等看法已成为共识。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思考作为文明形态的中国古代海洋文明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具有哪些基本特性。这对深入理解中国古代海洋文明,乃至中华文明的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古代海洋文明的基本要素

  要讨论中国古代海洋文明的阶段划分和基本特性,首先需要明确作为文明形态的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具有哪些基本要素,亦即依据哪些现象的变化划分中国古代海洋文明的发展阶段。文明形态的构成要素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从不同视角有不同阐释,因环境、文化、观念的差异而不同,因而出现文明形态基本要素的“三要素说”“四要素说”“五要素说”等,需要根据不同文明形态,以及文明形态的不同阶段,认识更为具体化的文明形态基本要素及其展开形式。

  海洋文明是人类直接和间接进行的海洋实践活动及其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成果,是对人类从事的政治、经济、信仰等方面海洋活动及支撑这些活动的基本因素的概括和抽象,其最核心的表现形态是文化。有学者指出,“海洋文明是以自然海洋为活动基点的物质生产方式、社会生活及交往方式、精神生活方式有机综合的文化共同体。海洋文化是海洋文明的内涵,海洋文明是海洋文化的载体”;同时,海洋文明作为一个文明系统,“包括三个亚系统,即技术系统、社会系统和思想意识系统”。而“中国海洋文化是中国人民基于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而创造出的文明形态,是基于海洋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以及海船、航海、海洋科学等等诸多要素历经传承的凝练”。

  从上举论述可见,海洋文明包含的要素十分丰富。那么,生成于中国古代自然和人文环境中的海洋文明,哪些是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意义的基本要素?这首先需要把握中国古代海洋文明生成发展的基本背景。

  秦汉确立中央集权制王朝体制以后,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即生长于以农耕文明为主导的中央集权制王朝体系之内,政治上与陆地农耕文明一体化,在空间上和地位上又有边缘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制度是影响海洋文明发展的基本因素。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海洋文明一直争讼不决,如学者们已指出,中华文明是“复合型文明”,或称“多元一体的文明共同体”。有学者主张中华文明以农耕文明为主轴,以草原游牧文明与山林农牧文明为两翼,表现为“一体两翼” 的结构,也有学者认为中华文明以农业文明为主体,同时包容游牧文明和海洋文明。随着近年来海洋史研究的深入,中国古代存在海洋文明及海洋文明是中华文明的组成部分,已得到普遍认同。

  在与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中原王朝的关系上,游牧文明和海洋文明存在着差异。游牧文明的核心地区与中原王朝始终以间接统治的藩属、羁縻关系存在于大一统秩序之中,保持着其内部的相对独立,在制度、经济、文化等方面与中原文明不断融合,而其文明要素又有相对独立性。衍生海洋文明的基本地带是沿海地区,自秦汉对岭南和闽越的开拓,即逐步设置直辖郡县,人与地都处于王朝版籍之中,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各方面都统合于直辖体系。这决定了海洋文明不同于游牧文明的生成和发展路径。海洋文明与农耕文明的互动关系直接受到基于农耕文明衍生的制度和观念的支配。

  王朝国家最主要的海洋制度是贸易制度和海防制度。中国古代王朝既有禁止本国民众从事海外贸易的制度,也有允许本国民众从事海外贸易的制度,而明清实行海禁的时期,民间商人的海外贸易也被禁止。中国古代王朝自秦汉始即有漫长的海岸线,有海防的需要,到南宋高宗朝建立了专门和系统的海防制度。此后的海防制度不仅是王朝国家应对海洋问题的手段,也是进行滨海社会控制的措施。而不论是贸易制度,还是海防制度,对滨海民众都是强制性的,直接影响着民众海洋活动的发展。

  滨海民众的海洋性生计是海洋文明发展最基本的内动力。海洋文明首先发端于滨海民众向海洋寻求生计的活动,海洋性生计也构成了海洋文明最基本的要素。滨海民众生计主要包括渔盐、贸易和航行,这些因素的发展推动滨海人群与海洋的关系逐渐紧密。随着海洋性生计重要性的增长,向海取利的商业、手工业和商品化农业日益发展,海洋活动最为频繁的一些地区的社会经济逐步形成了海洋性地域特征。这是作为区域文明的海洋文明走向成熟的重要基础。

  贸易内生于海洋性生计之中。海洋渔盐结构单一,须与外部交换才能满足生存所需。随着近海地区之间、与海外各国交流的加强,贸易本身日益成为滨海民众最为重要的生计方式。同时,海上贸易又是国家获取海外物品、满足消费需求和财政需求的手段,也是国家管理海洋活动最重要的方面。不论是为营造天下秩序而招来海外诸国人员,还是为满足对海外的经济需求,贸易都是基本途径,也是王朝海洋政策最基本的内容。因而需要把贸易从民众生计中独立出来,作为观察海洋文明的一个基本要素。

  海洋文明滋长于特殊海洋环境,海洋生计和贸易自然衍生出独特的知识、观念和信仰。海洋知识既包括获取生存资源的生物、地理、自然等知识,也包括人类不断积累的航海技术和造船技术,是支持海洋活动的基本保障,观念和信仰是支撑海洋活动的精神力量和价值取向。民众在海洋活动中衍生出向海取利的观念。生存于王朝体制之中的滨海民众,其海洋活动也受到作为意识形态要素的官方观念的深刻影响。中央集权制度王朝国家对内的君臣观念和对外的天下观念,落实于社会控制和贸易管理的政策都直接影响海洋文明的发展状态。海洋性信仰是向海谋生的民众面对海洋的心理寄托,在风涛莫测的海上,祭祀神灵甚至具有首要的重要性。而对于天下观念下的统治者,“天子之命,非但行于明也,亦行乎幽。朝廷之事,非但百官受职也,百神亦受其职”,对海洋性信仰的管理也是王朝海洋政策的重要方面。

  中国古代海洋文明生成、发展基本地带的沿海地区是王朝国家的直辖区域,讨论中国古代海洋文明的基本要素,必须从王朝国家与滨海民众的互动关系出发,同时关注亚洲海洋市场对上述基本要素变化的影响。制度、贸易、观念和信仰构成王朝国家管理和参与海洋活动的完整系统,特别是王朝国家的制度和观念深刻制约着海洋文明的发展,使海洋文明因王朝的更迭而出现显著的阶段性变化。海洋文明最基本的发展动力是滨海民众海洋性生计,包括贸易,以及由海洋性生计衍生的知识、观念、信仰等构成的滨海民众向海谋生的系统,这些是推动中国古代海洋文明产生阶段性变化的内生因素。从上述可见,在海洋文明的诸多要素中,制度、生计、贸易、知识、观念、信仰是影响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发展的基本要素。综合考察这六个基本要素的生成、发展,才能揭示中国古代海洋文明运行形态和变化轨迹的内在逻辑。

  二、中国古代海洋文明的阶段性特征

  有学者将中华海洋文明分为兴起、繁荣、顿挫、复兴四个阶段,分别称为“东夷、百越时代”(先秦到汉武帝平南越)、“传统海洋时代”(公元前111—1433年) 、“海国竞逐时代”(1433 —1949年)、“重返海洋时代”(1949年以后)。这一分期很有启发意义。本文试图聚焦于海洋文明受到全球化和西方势力强势冲击和改变以前的中国古代海洋文明,以上述中国海洋文明基本要素作为不同阶段间具有比较意义的考察标准,讨论构成自身传统的中国古代海洋文明的阶段性特征及其成因。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内生于王朝直辖体制之中,海洋制度和海洋观念的重大变化常是王朝更替所导致,这就决定了海洋文明的阶段性变化必然受到王朝更替的影响。由此,我们可以将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划分为先秦汉唐时期、宋元时期、明及清前期三个发展阶段。

  (一)发轫初兴:先秦汉唐时期的海洋文明  

  先秦汉唐是中国古代海洋文明若干基本要素发轫和初步发展的时期。先秦时期,除了滨海的齐国实行“管山海”的食盐管理制度外,还未见国家层面的系统的海洋管理制度。海洋文明的萌发主要是滨海民众的渔盐、贸易和航行等生计活动。但影响此后海洋文明发展的一些重要元素滥觞于先秦时期,最重要的就是天下观念及其组成部分华夷观念和四海观念,以及作为海洋观念解释逻辑的阴阳五行理论。秦汉统一以前,这些观念仍没有整合为影响海洋活动的知识体系和系统制度。

  汉唐时期,沿海地区纳入王朝直辖体系,滨海民众与内陆民众一样成为王朝体制中的编户齐民,不同区域的海洋文明具有了共享王朝体制赋予的整体性。秦汉时期民间海洋生计和海洋资源开发有了新的进展、海洋航运及与海外联系初步扩展,此后到唐代,海洋性的生计、贸易、观念、信仰等继续发展,但总体上都还未达系统和成熟。该时期海洋文明发展主要有以下阶段性特征:

  在制度方面,法律上禁止本国民众出海贸易。“缘边关塞,以隔华夷”,非公使而“有越度此关塞者,得徒二年”,“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陆地和海上都是如此,玄奘西游和鉴真东渡,皆为偷渡出境。也不存在管理本国民众海上贸易的制度,没有建立法定海外贸易税收制度。为营造天下秩序,汉唐历代都接纳海外诸国朝贡,展开贡赐贸易。《汉书》载,海南诸国“自武帝以来皆献见”。到了唐代,唐王朝与南海诸国林邑(环王)、扶南、盘盘、真腊、诃陵(阇婆国)、单单等国都有朝贡关系,同时也允许外国商人来华贸易。南朝梁时期形成一个小高峰,“自梁革运,其奉正朔,修贡职,航海岁至,逾于前代矣”,所谓朝贡,实际多为贸易。唐代交、广、泉、扬四大港汇聚很多海路来华的商人。王朝有海寇和入海反政府势力等来自海上的威胁,但除局部地方作为陆防延伸的海防外,尚未建立专门和系统的海防制度,海防主要作为陆防的延伸。对滨海民众的管理,中原王朝根据其入海、浮海和上岸的生存形态不同,将“入海”“浮海”视为脱离王朝统治体系,“上岸”则被纳入版籍。

  民众海洋性生计方面,渔盐是滨海人群主要的生计资源,近海航行和贸易的生计方式逐步发展。中国人海洋实践主要局限于近海,大规模的海外活动受到限制,因而海洋知识积累还比较有限。日本通过朝鲜半岛沿海到中国的航路,以及中国广南沿海到中南半岛沿海,直至印度的沿海航路很早就已被航海者掌握,唐代后期从深海到日本的南方航线逐步稳定,其他海洋知识的积累也不断丰富。但对海洋地理知识和航行知识还存在一些错误认识。

  秦始皇和汉武帝还听信齐地方士关于海上为神仙世界的虚谈,汉代曾出现倭国“其地大较在会稽东冶之东,与朱崖、儋耳相近”的认识,这一错误认识沿袭到唐代,唐人修《隋书》仍称日本“在会稽之东,与儋耳相近”。中国往海外的使节、僧侣会传播有关海洋的知识,但汉唐时期主要从海外商人和使节获得海洋知识,“凡蕃客至,鸿胪讯其国山川、风土,为图奏之,副上于职方。殊俗入朝者,图其容状、衣服以闻”。西汉至东吴,因海上诸国“通中国者盖鲜,故不载史官”,南朝时来者始多,唐代宰相贾耽考索“从边州入四夷,通译于鸿胪者”,写“广州通海夷道”,反映了当时对海洋地理的认知状况。由汉到唐,航海技术有了一定的积累,从鉴真东渡可知,唐代对海洋风汛等掌握得还不深入。造船业受到禁止本国人出海政策的限制,来华贸易的主要是外国船,即“南海舶,外国船也,每岁至安南、广州”。

  以渔盐为主要生计的汉唐滨海民众向海谋生的意识和营利观念自然还没有宋代以后那样强烈和普遍。作为构建天下秩序的一部分,汉唐官方已逐步确立了四海神的祭祀和册封制度。西汉末王莽改革郊祀制度,开始郊祀配祭四海神。到唐代分别于四时、四地祭四海神,并将“四海并封为王”。四时分祭祀并册封神四海神奠定了此后直到清代的基本制度。汉唐时期,四海神地位最初低于五岳、四渎,唐封四海神为王,逐步超过四渎神,王朝国家四海神祭祀与滨海民众海洋神灵信仰还是两个互不相涉的系统。

  上述可见,汉唐时期,海洋文明的六个基本要素虽已发轫,部分要素有了初步发展,但都还远未达于系统和成熟。

  (二)趋于成熟:宋元时期的海洋文明

  宋元时期,海洋文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国对外贸易重心彻底从西北陆路转移到东南海路,确立了对外贸易的海洋贸易时代,海洋文明基本要素逐步稳定、成熟和系统化。

  首先是海洋制度的新变。宋元海洋制度的新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仅更积极地欢迎外商来华,而且允许并鼓励本国人出海,本国人申领贸易公凭,申报货物、人员、贸易目的地,办理保任,即可出海贸易;二是建立海外贸易专门的管理机构市舶司和管理制度市舶条法,设立了海外贸易的法定税收市舶抽解;三是确立系统的海防制度,自宋高宗朝开始,海防成为国防要务,建立了多层武力及军事防御与滨海社会控制相结合,对滨海民众实行适应军事征调的特殊编伍。元代海防基本结构和组织方式也是如此。

  宋元时期的制度新变,使国家与中外海商建立了共利分利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海商的贸易收益可以通过市舶抽解制度转化为国家财政,国家建立了保护和激励海商贸易的一系列制度,从而改变了汉唐时期禁止本国民众出海贸易的政策下国家与本国民众利益上的对立关系,推动了沿海地区民众经营海上贸易的发展空间和积极性。同时,公凭制度、抽解制度也将正常出海贸易的本国海商纳入王朝体系,改变了汉唐时期“入海”和“浮海”民众的与国家相互离异甚至冲突的基本关系。数量巨大并拥有商品结构和航海技术优势的中国商人自此成为亚洲海洋贸易的主导力量之一,改变了亚洲海洋贸易的格局。

  相较于汉唐时期,宋元滨海民众海洋性生计的显著变化是滨海人群向海谋生成为合法且重要的日常生计。汉唐时期滨海人群最主要的是渔盐,其次是航行,贸易是渔盐经济的补充手段。宋元时期,渔盐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而贸易成为滨海民众影响最大的生计方式,成为牵动沿海地区手工业和商品化农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的海洋性特征逐步增强。

  从事商业贸易的人数众多。宋代“贩海之商无非豪富之民,江淮闽浙处处有之” 。宋代“福建一路多以海商为业”。元代权贵商人以“巨艘大舶帆交番夷中”,江浙一带“往诸蕃商贩,率获厚利,商者益众”。以外销瓷器为代表的外销商品生产获得很大发展。宋元是东南海洋性瓷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适应瓷器对外输出的需要,东南沿海几省涌现了数以百计的瓷窑”,广泛分布在福建、广东沿海。海外贸易推动福建沿海出现了商业化浪潮,工商业和农业商品化空前发展,元代更甚于宋。

  宋元时期,海洋知识新变的最突出成就是指南针应用于航海。宋哲宗、徽宗之际,指南针被运用于航海,“夜则观星,昼则观日,阴晦观指南针”,南宋时指南针运用技术已较为成熟,“风雨晦冥时,惟凭针盘而行,仍火长掌之”,使用了指南罗盘,总结了重要航线针路,如阇婆国“于泉州为丙巳方”。元代针路知识更加成熟,如温州往真腊国“自温州开洋,行丁未针”,到真蒲后,“又自真蒲行坤申针,过昆仑洋入(真腊国)港”。宋元时期对亚洲海洋主要国家的地理方位和航路有了清晰认知,掌握了成熟的季风知识、用帆知识。席龙飞指出,宋代造船技术臻于成熟,一些重要标志性技术是可眠桅、升降舵、水密隔舱、减摇龙骨、多层舷板、钉连技术、捻缝技术等运用,初步表现出三大船型的分类,元代造船技术继续发展,于明代前期把中国传统造船技术推进到鼎盛时期。

  宋元是海洋观念和海洋信仰转变的时期。海洋观念的变化突出反映在营利观念的普遍化。统治者以财政眼光看待海洋发展,肯定了“市舶之利,颇助国用”,“于国计诚非小补”,乃“富国裕民之本”,特别是宋高宗朝在北宋基础上,推行了一系列激励贸易的措施,更彰显了王朝的营利观念。元代也强调“市舶司的勾当哏是国家大得济的勾当有”。沿海民众更是深刻认识到海洋是可以生财取利、谋求生计的空间,蔡襄说福州“凡人情莫不欲富,至于农人、商贾、百工之家,莫不昼夜营度,以求其利”。元代沿海百姓同样不顾“海外蕃夷之国去中国数万里,舟行千日而后始至”,仍“嗜利者必之焉”。

  宋元时期海洋信仰走向官民融合。官方塑造的东海神和南海神同时成为民众祭祀的神灵,明州东海神祠“往来商旅听助营葺”,南海神是“琛舶来还,民商永赖”。而最大的新变是妈祖信仰成为跨海域海洋专神,获得朝廷赐封。“(宋)高宗南渡,绍兴丙子始有灵惠夫人之封”,开启了妈祖地位的升格,南宋后期封灵惠助顺嘉应英烈妃,元朝封护国明著灵慧协正善庆显济天妃。“宋以前四海之神各封以王爵,然所祀者海也,而未有专神。”妈祖获封圣妃、天妃,成为跨海域传播及官私共同祭祀的海洋专神,这在海洋神灵信仰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使不同海域的信仰世界有了一个具有统合性的信仰力量,几乎覆盖了华人所及的海洋世界。

  宋元时期,海洋文明的六个基本要素都已定型和系统化,标志着中国传统海洋文明已趋于成熟,为明清海洋文明奠定了基本模式。在宋元海洋文明趋向成熟的进程中,北宋贸易制度变革奠定了良好基础,宋高宗建立系统海防制度和功利主义贸易政策、推动妈祖信仰等海洋神灵信仰,成为海洋文明走向成熟的重要节点。元承宋制,海洋文明基本要素发展进一步深化。

  (三)迂回发展:明及清前期的海洋文明

  明及清前期因为实行海禁政策或限口通商,海洋政策转向封闭,海洋文明发展出现曲折和迂回,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上贸易和民众海洋生计的自由发展,但相对保守的海洋政策并未能遏制海上贸易和海洋生计的增长势头,正基于此,海洋文明的某些要素在宋元基础上持续发展,甚至走向深化。

  在贸易制度上,明清较宋元更趋保守。明代海禁政策下中外海商的合法贸易被禁止,隆庆开禁后仅限于漳州月港一地通商。清初实行迁海的地区将民众近海渔业和贸易一并禁止。清朝开放海禁后,设立四海关,较明代隆庆开禁更为积极,乾隆二十二年(1757)又对西方贸易国实行限广州一口通商,不利于贸易发展。但是,即使是海禁时期允许近海生计活动而禁止远洋贸易,民众仍能利用政策上远、近的模糊边界,以及组成贸易集体、贿赂官吏、形成武装集团等多种因应方式,冲破禁令,看似严厉的海禁政策并未能阻碍沿海民众的海洋活动,明清时期海洋发展传统不仅得以继承,而且还得到发扬光大。

  民间海上贸易和海洋生计也促使朝廷改变海洋政策。明代隆庆元年(1567)在月港开禁,清朝康熙二十三年(1684)也实行开禁。而且明清开禁后,都继承了宋元时期某些有利于贸易发展的海洋制度取向,允许本国民众出海贸易。明代以船引的申领、监管等制度管理民众海外贸易;清代开禁后本国民众出海贸易,则是通过沿海居民印照的领取、申报、担保、回棹查验等方式,进行管理。贸易管理机构和税制出现专门化和系统化,明代督饷馆和清代海关剥离朝贡管理职能而专司贸易,开征法定税收,且征税制度不断细化。

  明清海防乃国防要务,其海防体系已形成正规军、地方军、民兵多层武力模式。明代“于山东、淮、浙、闽、广沿海设立卫所镇戍”,沿海民众被编伍到海防体系之中,尽数统计各家壮丁,“每三丁内抽出一丁”,编甲习武,征雇募民船,“用官造之船以守港,用私募之船以追捕”,利用“沿海居人多便于舟楫”,招募民众为兵船艄手。清代海防则更重于明代,海防体系更为严密。程含章《上百制军筹办海匪书》提出的筹办海防十八条,就是加强官军战船、战具、钱粮、战兵等事,同时编伍沿海百姓,造籍编保、团练乡勇、编查民船,其村村团练,“十船为甲,互相保结,给与印照”“逐细查验”等办法与南宋元明一脉相承。

  明清海洋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沿海民众海洋生计的自由发展。明代海禁政策下只允许近海渔盐和贸易,“凡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物货,下海入番国买卖”,将受到严厉处罚,“若小民撑使小船,于海边近处捕取鱼虾,采打柴木者,巡捕官兵不许扰害”。清代禁南洋贸易时,仍不禁近海渔商:“其渔商各船,许于内洋采捕,不得擅越。”明清沿海地区人地矛盾日趋紧张,民众高度依赖海洋性生计。明代“闽人以海为田,一日不下海即无生”,清代同样是“沿海村庄,以海为田”,“沿海居民富者为船主,为商人,贫者为舵工,为水手,或外省贸易,或内洋捕鱼,无不各资生计”,“殷商大贾,并往外番贸易”。在人地关系紧张导致的内在需要、专业性经济区域的形成,以及海内外市场的需求等因素推动下,明清时期沿海民众从经营滨海农业、渔盐,逐步实现生产方式转变,发展商业化经济,“开拓了广阔的海贸市场,逐渐形成了外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使明清时期事实上成为“沿海人民海洋开发的新的发展时期”。

  明清海上贸易发展出现一些新的特点。明及清初海禁政策下朝贡贸易成为与海外诸国的唯一合法贸易,并规定了朝贡国资格和限制政策,使贸易成为构建朝贡体系的工具。天下秩序理念下的朝贡体系实际是一个多元贸易体系,包含了朝贡和互市等多种关系,与商业贸易互相推动。隆庆开禁后,民间贸易虽有发展,但仍受发放船引数额限制,初“每请引百张为率”,一度降为八十八引,后“愿贩者多,增至百一十引”。另一方面,走私贸易规模甚大。千里海疆,并不能完全杜绝民众入海,晚明福建沿海的一些市镇实际成为沟通中外贸易的主要渠道之一,安海镇的私商贸易甚至超过了开禁港口月港的贸易规模。如郑芝龙、郑成功集团建立的贸易王国及其影响,以及与西方势力贸易中白银大量流入,足以影响明朝的货币制度和财政体制,都可见贸易规模之大。清代开禁以后,贸易环境较明代大为改善,贸易规模进一步增长。

  明清海洋知识则在宋元基础上不断丰富发展。指南针导航进一步完善,航海以“指南针为导引”,“如欲度道里远近多少,准一昼夜风利所至为十更”,针路和道里相结合,现存明代海道针经《顺风相送》即集中反映了更路导航知识状况。在造船技术上,明及清前期也有新的发展,往东西洋贸易的海船“大者广可三丈五六尺,长十余丈,小者广二丈,长约七八丈”,是明清常见规制。这一时期沙船、福船和广船三大船型的分类已经清晰可见。明及清前期逐步接受西方科学知识,对天文地理、海洋现象等的认识逐步发生改变。现存的雪尔登地图和李之藻《坤與万国全图》反映了传统海洋知识增长和西方海洋知识接受状况。而长期受到海洋文明浸润的东南沿海地区涌现出多位“睁眼看世界”的代表人物。

  明及清前期官方对待海外交往仍然秉持着天下观念,特别是海禁时期,官方展开与海外诸国交往的唯一方式是体现天下秩序的朝贡贸易。在开禁时期,统治者则与宋元一样,以财政眼光看待对外贸易,制定法定税收,设立专门机构。有识之士也认识到民众谋求海洋生计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指出“海滨一带,田尽斥卤,耕者无所望,岁只有视渊若陵,久成习惯”,“一旦戒严,不得下水,断其生活”,必“连结为乱,溃裂以出”。而外部则南有葡萄牙等西洋人,北有倭寇,实皆本求市易,胡宗宪建议不如对外商“载货入港者官为抽税,以充军需,岂不华夷两利,而海烽晏如也哉”,而且明朝已在“广东市舶司处西洋人用此法”。表达了王朝国家、滨海民众和海外诸国良性互动的观念。

  明清海洋性信仰在前代基础上继续发展。四海神依然是官方祭祀体系中最高的海洋神灵,官方给予祭祀和册封。妈祖信仰成为航海活动中最重要的海洋专神。明朝加封妈祖为“弘仁普济护国庇民明著天妃”,“遣官致祭,岁以为常”。乾隆加封天妃为“护国庇民妙灵昭应弘仁普济福佑群生天后”。此外,还有难以枚举的护航神灵和地域性海洋神灵。《东西洋考》记载海商行船中祭祀的神灵除天妃外,有协天大帝(祭祀关羽)、都公(祭祀随郑和出洋而死于归途的华人)、灵山石佛头。船上还祭祀“舟神”,与天妃和协天大帝一样“昼夜香火”,“舶主每晓起率众顶礼”。

  从海洋文明基本要素演变可见,明及清前期仍然沿袭着既有的海洋文明传统,因海禁、限口通商等政策,宋元时期沿海民众海洋性生计、海外贸易良性的发展势头受到遏制,但宋元时期设立专门机构和法定税收,向海洋获取财政的观念和制度得到沿袭,并有所深化。贸易规模持续发展,开放海洋以调适王朝国家、沿海民众和海外贸易需求的观念依然存在,并推动着王朝海洋政策的改变。西方知识通过海上交流,向中国传播新的知识,使明清海洋文明出现新的因素。

  中国海洋文明的近代转型也正是这些基本要素的承继与变革。制度上,朝贡体制向条约体制转变,市舶制度向近代海关制度转变;生计上,在造船和航行新技术、新机制的推动下,民众海洋生计继续发展,部分地区海洋性地域特征继续增强;船舶技术和航行技术部分被延续(如更路簿),但关键技术因现代科学和机械动力而发生质变;天下观念及其一套解释逻辑逐步瓦解,被现代国际关系理念取代;妈祖信仰等传统信仰在民间延续,而官方正祀体系及其与民间信仰的交互方式逐步消解。在上述体系支撑下的海上贸易的结构、机制和规模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三、中国古代海洋文明的基本特性

  杨国桢概括性地总结中华海洋文明的特质有流动性、开放性、多元性、包容性,尚未展开论述。有待结合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基本要素及其演变历史,对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基本特性进一步补充和深化。具体而言,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基本特性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管控下的民间发展

  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发展中,民间力量发挥着主体作用,官方直接经营的海洋活动相对有限,但在王朝体制下,官方对民间海洋活动有很强的制约力。以农立国体制下,国家财政来源除宋代以工商业收入为主外,其他王朝都主要依赖田赋。这使王朝国家缺乏主动开拓海洋市场的经济动力。官方以盈利为目的的直接下场经营海洋贸易,仅见元代的官本船贸易,断断续续推行了三十多年,是由官方出钱出船,委托商人经营的一种官本商办海外贸易模式。而其他王朝,包括相对重视海外贸易财政意义的宋代,官方并不直接经营海外贸易。

  官方海洋活动主要是构建天下秩序。天下秩序主要实现方式是“四夷来朝”,官方向海外遣使并不多。秦汉以降的两千年间,史籍所载的海外遣使,除向朝鲜半岛政权和独立建国后的安南,因地缘政治需要遣使较多外,对其他海外诸国遣使屈指可数。汉唐时期,海路的遣使较为著名有汉武帝遣“译长,属黄门,与应募者俱入海”,前往黄支等国。孙权时,遣朱应、康泰通南海诸国。隋文帝遣常骏等出使赤土国,“赍物五千段,以赐赤土王”,向其王“宣诏”。宋太宗“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纲各往海南诸蕃,勾招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真珠、龙脑”。元代对东南亚有过多次遣使。最著名的海外遣使是明代郑和下西洋。这些遣使活动主要出于构建朝贡秩序和宣扬国威的政治目的,同时也推动着贸易的发展。一方面,不论接待朝贡,还是出海招徕朝贡,都伴随着实质性的经济交换,即贡赐贸易,常骏出使赤土国,宋太宗遣使都是如此。特别是郑和下西洋兼具朝贡、贸易等多种目的,并对亚洲海洋贸易和全球化进程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朝贡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包含着朝贡、互市等不同形式,朝贡体系的运行模式是朝贡加贸易,在西方势力东来以前,亚洲海洋已发展出以中国朝贡体系为中心的“亚洲经济圈”,即“前近代亚洲市场”和交易网络。

  民间贸易是中国古代海洋贸易的主要形式。汉唐时期,因法律上禁止本国人经营海外贸易,中国民众的海洋贸易主要是近海贸易,海外商人是中外贸易的主要力量。宋代开始,中国商人成为中外海上贸易,以及亚洲海洋贸易中的主导力量之一,即使明代实行海禁时期也是如此。

  但内生于王朝国家直辖体制之中的民间海洋活动受到王朝国家的管控。首先是皇权逻辑下的身份控制,即民众被置于乡里制度、户籍制度和赋役制度,以及相应的人口和财产登记制度等制度体系之中。这些是王朝国家实现社会控制、获取赋役的基础,目标是将民众控制在王朝体制之中。为此,王朝严厉打击违背上述制度者,以及游离出王朝体制的走私商人和海外移民。其次是王朝对民众海洋信仰世界的控制,官方将妈祖信仰等一些主要的民间神灵信仰纳入正祀体系,甚至如宋代市舶司会在季风时节主持祈风祭海仪式,“舶司岁两祈风于通远王庙”,其中所祭是地方性神灵通远善利广福王,而民间借助官方赐封民间神灵的名号增重神灵威名,同时借用南海神和东海神官方神灵,护佑海上活动。

  从中国古代海洋历史看,官方管控并非官民之间的完全对立,更不能阻绝民间海洋活动。一方面,如上所述,自宋代以后允许本国民众出海贸易时,宋元以公凭制度,明代以船引制度,清代以印照制度,实行对出海活动中的人员、船只、货物、目的地等的严格申报、查验和担保,从而将出海人员纳入王朝统治体系,并通过税收制度实现官民共利,使从事出海民众与陆居民众一样成为王朝统治基础。另一方面,在禁止本国民众前往海外的时期,王朝国家也没有能力完全封锁万里海疆,私自出海成为常态,即使明代海禁也不能阻挡内部沿海民众向海取利的需求和亚洲海洋贸易的外在冲击,海洋性生计,特别是海上贸易的发展规模并不亚于政策相对开放的宋元时期。

  (二)包容开放

  中国古代官方海洋活动的天下秩序构建以政治目的为主。天下秩序包含的核心观念是“华夷一统”和“天下一家”。在这一观念下,历代对海外诸国的态度具有鲜明的包容性和开放性。首先,始终允许外国人来华,即使明及清初海禁时期,也允许外国朝贡使节来华。其次,在华夷“皆朕赤子”的逻辑下,海外来华者受到优待,如唐宋时期设立蕃坊,允许在华居住、通婚,保护其财产和经营,部分人还被授予官职,甚至设立宾贡进士科,允许参加科举。最后,包容海外传入的不同宗教和文化,伊斯兰教、印度教、基督教、祆教等诸多宗教随着海商贸易传入中国,特别是宋元时期的泉州成为多种宗教汇集之地。明及清初天主教也通过海路在中国广泛传播。

  同时,以民间海洋活动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具有很强的开放特性。如上所述,渔盐、航行、贸易,以及为海上贸易牵动的手工业和商品化农业等民间海洋性生计,都具有结构单一的特性,使得交换成为滨海民众内在需求,贸易逐步成为滨海民众最重要的生计,因而民间海洋活动具有天然的开放性。此外,亚洲海洋贸易不断发展,对经济水平领先的中国的贸易需求也日益强烈,与沿海民众海洋性生计增长共同构成推动中国王朝海洋贸易政策总体上走向开放的内外动力。

  此外,以农立国体制和天下秩序取向同时也使海洋政策开放性受到限制。首先,导致王朝海洋政策曲折波动。汉唐时期禁止本国民众经营海外贸易,明及清初实行海禁政策,清朝开禁后依然推行限口通商政策。如南宋那样,实行功利主义贸易政策,对国内外商人及市舶官员的管理唯扩大贸易规模和增加财政收入是求的开放性是特殊的现象。其次,朝贡关系下的海洋政策以华夷观念为绝对原则,中国与海外诸国间是等级制秩序,持不与蛮夷争利的观念,使中国与海外诸国不可能建立国家间的对等贸易关系,从而限制海洋政策的开放性。

  (三)和平互利

  中国古代海洋贸易以民间贸易为主体,使得和平性成为海洋贸易的基本特点。西方殖民者东来以前,亚洲海域的贸易伴随着竞争,也有武力冲突,但总体上都以民间和平贸易为主。在亚洲贸易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阿拉伯商人和宋代以后的中国商人,都以民间商人身份,而非国家力量参与贸易。《诸蕃志》和《岛夷志略》记载宋元时期中国商人在麻逸国的贸易,宋朝商舶入港后“蛮贾丛至”,“搬取物货而去”各岛贸易,“至八九月始归,以其所得准偿舶商”,元朝商人到该国仍当地“蛮贾议价领去,传易土货,然后准价舶商,守信如终如始,不负约也”。这代表性地反映了古代亚洲海洋的和平贸易。

  古代中国王朝与亚洲海洋诸国官方交流中,和平交往也是基本方式。罗荣邦认为,自南宋开始至明前期的三百年间,中国成为“海上强国”,中国的海上力量超越了邻国,“全面制霸东亚海域”。但是,中国古代天下秩序追求主要通过贡赐贸易实现,以其经济文化发展优势和“厚往薄来”,吸引海外诸国,而非殖民开拓。海防制度是防御性的近海防御和海岸防御。南宋建立的系统海防制度在制度和观念上都是海岸防御,明清的海防体系和取向也是如此。自秦汉至清前期,国家对外海战屈指可数,从中国王朝立场看,有以武力征服为目的的元朝渡海攻打日本,但主要动机是调适朝贡秩序,维护其在国际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如唐朝的白村江海战、元朝远征爪哇、朝鲜壬辰倭乱中明军与朝鲜共同击败日本的海战、明代郑和生擒锡兰山国王和苏门答剌国伪王等,都旨在维持王朝威望及以其为中心的国际秩序。中国古代天下秩序是多层次、多制度的模式,与海外诸国朝贡关系构建更是主要采取贡赐贸易的和平交往方式。

  贡赐贸易的本质是中国古代王朝利用自身经济文化领先优势,以利益吸引海外诸国按照中国规定的朝贡礼仪展开交往。清乾隆皇帝给英国的“敕谕”所称“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磁器、丝绸为西洋各国及尔国必需之物”,因而准许开市,“俾得日用有资,并沾余润”。这表达的即是历代一贯的与蛮夷共利的逻辑。事实上,中国古代与海外诸国的交往得以不断发展,正是以共享文明成果为基础的。古代亚洲海洋贸易商品的基本结构是中国的瓷器、丝绸、铁器、铜钱等手工业品与东南亚和印度洋地区的香料、珠宝、犀角、象牙等资源性商品的交换。这是技术水平差异和地理环境差异而导致的互补性贸易。日本、朝鲜半岛、安南,以及东南亚部分国家,还将制度、文化更为成熟的中国作为学习榜样,吸收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以及各个领域的思想文化成果。正是基于共利的需求和机制,中国与海外诸国的交往不断发展。

  (四)边缘性与区域性

  中国古代海洋文明滋生、发展于王朝直辖疆域边缘的沿海地区,使其在地理空间上具有边缘性。海洋文明的边缘性更是国家治理模式决定的边缘地位。自汉武帝改制以降,王朝国家以儒家思想为基本意识形态,以农业为立国之本,居于陆地沿海地区的民众基本上被纳入这一国家治理体系。中国古代海洋文明的发展历史正是海洋文明从边缘融入和影响中心,整合进国家治理体系,并赋予国家治理多元取向,即农业和商业、陆地与海洋不同路径融合的过程。

  海洋文明发展的滨海地域有着不同于内地的区域特性。陈寅恪指出,滨海地域“为不同文化接触最先之地”,易于接受外来影响,具有政治和文化特殊性。鲁西奇也指出了汉唐时期滨海地域人群与国家关系不同于内地的区域特性,认为因为生计方式和地域文化差异,滨海地域“上岸”“入海”“浮海”人群与王朝国家有不同的关系,其发展取向和王朝国家的治理方式表现出不同的地域特点。而宋代以后,随着沿海地区海洋性生计较快发展,形成了向海谋生为基本驱动力的生计结构、经济结构及观念信仰,部分贸易发达的沿海地区表现出日益鲜明的海洋性地域特征。

  社会经济发展和王朝政策演变等多种因素不断推动具有边缘性和区域性的海洋文明与农业文明,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的互动交融不断走向深化。一是海洋文明发展的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在经济结构、社会治理、观念文化等方面有着王朝体制内的同质性,两者并无清晰的边界,是相融互嵌的。二是经济重心转移和区域交流推动海洋文明与农业文明的交融,宋代完成第一次经济重心由北方向东南地区转移,推动海洋文明发展到一个高峰,明清时期中国经济重心发生第二次移动,由内陆向沿海的东向转移,开创出不同于传统农业型社会形态,而以工商业为推手的、极具转型性质的经济发展模式。三是王朝国家建立海外贸易法定税收制度及其保障机制,逐步调适沿海民众发展海洋生计的需求与将入海民众纳入基于人地控制的王朝体制目标的关系,建立海洋活动中官民良性互动。自南宋高宗朝开始,建立与传统乡里制度并存的沿海地区人、船的登记、编伍和征调制度,实现了在国家社会控制和军事海防体系下的滨海民众生计发展。

  海洋文明与农业文明的互动交融是双向推动的。具有鲜明边缘性和区域性的海洋文明对王朝国家的影响日渐增强。从海洋贸易进口商品在日常生活、宗教、医药等领域的应用、宋代以香药钞引调动商人入中、明代进口白银对白银货币化和白银财政的影响,到明代自海路引入的西方知识和技术,尤其地理、天文等科学知识,佛朗机炮等军事技术,产生了较大影响,都显示着海洋文明因素向内陆社会的渗入。自南宋以降日渐凸显的东南地区经济文化领先地位,以其工商业活跃甚至主导的社会经济结构,普遍的营利观念,与海外不同文明的互惠交流意识等新机制、新观念,表现出社会发展趋势的引领性。特别是当西方势力成为王朝国家安全最大威胁,全球化给旧有传统带来新制度、新观念、新知识的强烈冲击,海洋文明地带逐步从王朝的边缘转变为应对军事、政治、经济和文化挑战的前沿。而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具有的上述基本特性在实现从传统向近代转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结论

  海洋文明是中华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认识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发展的演变阶段及基本特性,需要建立几个重要意识:一是海洋文明具有多样性,不等同于西方文明,也不等于天然的先进和开放;二是传统中国海洋文明生成、发展的沿海地区处于农业文明主导的王朝国家直辖统治体系之内,海洋文明与农业文明的关系并非离异互斥、先进与落后的二元对立,而是交融共生;三是海洋文明的阶段性变化是海洋生计兴衰和国家治理方式的局部变化甚至转向,需结合历史实情认识其影响,而不能作简单的是非价值判断。需要从王朝体制、海洋生计、外部影响等众多因素的交互中认识中国古代海洋文明自身发展道路。

  基于上述思路,可确定影响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发展的基本要素是制度、贸易、生计、知识、观念和信仰。六个基本要素从发轫、发展,到表现出明确的系统性和稳定性,是划分海洋文明发展阶段的标志。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发展可分为发轫初兴(先秦汉唐)、趋于成熟(宋元时期)和迂回发展(明及清前期)三个阶段。发轫初兴阶段海洋文明的部分要素逐步生成并初步发展,但尚不全面,亦未表现出系统性和稳定性。宋元时期,海洋文明的六个基本要素都形成明确的系统性和稳定性,标志着中国传统海洋文明已趋成熟,其中宋高宗建立系统海防制度,推行功利主义海洋发展政策,赐封妈祖,推动妈祖成为跨区域海洋专神,成为海洋文明走向成熟的重要节点。明及清前期海洋文明发展出现迂回,海禁、限口通商等政策制约了海洋性生计和海外贸易的良性发展,但某些海洋文明要素继续深化,与西方诸国的海上交流使明清海洋文明出现新的因素。中国海洋文明的近代转型正是这些基本要素的承继与变革。

  认识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基本特性也必须综合观察王朝体制、海洋性生计、海外与中国关系等因素的交互影响。由此可以看到,中国古代海洋文明表现出国家管控下的民间发展、包容开放、和平互利,以及边缘性与区域性等几个方面的基本特性。中国古代王朝天下秩序赋予的海洋文明若干特性有其历史属性和局限,民间主导的海洋活动则具有充分的和平、包容、互利的特性。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具有边缘性和区域性,到应对全球化和西方势力强势冲击时,不论是现实的国家安全,还是新制度、新观念、新知识的挑战,海洋文明地带都逐步从边缘转变为前沿。海洋文明的上述特性在中国实现从传统向近代转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第52—64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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