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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11月1日起这些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

发布时间:2024-11-25 21:08:18

  近日,为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国家标准、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向全省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发出提醒。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要严格执行包括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上述标准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要严格进货检查验收: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查验合格证,查验充电器,查验控制器,查验锂电池。其中2024年11月1日起,充电方式为“车载式”的车型不得售卖。如何判断是否为车载式的充电车型,可直接查看合格证上标明的充电方式为“分离式”还是之前的“车载式”,也可查看充电器是否固定在车上,若合格证标明充电方式为“车载式”或者充电器固定在车上的充电车型为不合格产品,不得进货和销售。

  此外,还应严格核实CCC认证信息。电动自行车显著位置(一般在车头位置)应贴有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如网站查询不到任何信息,或查询到的信息与合格证不一致,或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证书“暂停”和“撤销”时,或产品生产日期在证书“暂停”期间和“撤销”之后的,均为未获取CCC认证的不合格产品,不得进货和销售。

  销售门店现场摆放、存放的电动自行车应视为待销售车辆,获得CCC认证且各项质量指标与合格证信息一致。不得以非卖品、展示品、临时存放等名义在门店摆放、存放“非标”车辆。

  销售门店应当守法经营,主动公开承诺“拒绝非法改装”,不得进行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主动采取可追溯、可备查的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所售车辆符合最新标准要求且已获取有效认证证书,并为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要认真遵守提醒告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云南网记者 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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