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郑州拟出台新规 厨房、卫生间等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了上月底郑州人大通过的《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在《条例》中看到,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或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交易资金收付业务并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为何要制定该《条例》?
郑州作为国家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和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与此同时,经营不规范、主管部门监管手段不足、“群租”问题处理困难等问题逐步显现,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条例》刻不容缓。
值得注意的是,直管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按日或小时出租的短租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厨房、卫生间等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以分割、搭建形式改变住房内部结构。
起居室(厅)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出租人应在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备案重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相关从业人员须实名从业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实行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从业制度,每名从业人员从业信息编号具有唯一性。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当持从业信息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上注明从业信息卡编号。
从业信息卡的内容和样式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已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可免交合同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公共服务事项时,已经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可免予提交住房租赁合同。
有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支持新增或者利用已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以及将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有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定期公布住房市场租金信息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市场租金信息。
《条例》还鼓励商业银行为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供期限匹配、利率适当、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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