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探案说法|离婚后不探望子女就可不给抚养费?法院:抚养费必须给
南海网9月18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离婚后,父母面对子女的抚养及探望等问题很容易产生纠纷,有人认为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就可以不让其探望孩子;有人认为不让探望孩子,就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被拒绝探望孩子的,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近日,文昌法院的一则判决,明确地告诉大众,离婚后一方有探视权,同时该给的抚养费必须给。
男方未足额支付抚养费闹上法庭
2020年8月3日,许某某与林某某经协商一致,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约定:2015年出生的女儿小林的抚养权归女方,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由男方全部负担;男方每月支付女儿小林的生活费2000元给女方,男方于当月15日前将该费用通过银行卡或者微信支付宝支付方式支付给女方等。
自两人离婚后,林某某仅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女儿小林生活费至2022年6月15日,自2022年6月16日起,林某某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女儿小林的生活费,仅于2022年10月3日、2023年5月1日、2023年10月1日支付当月生活费合计6000元。林某某称未足额支付抚养费,是因为女方未协助自己探望女儿;女方则回应,在男方支付抚养费的当月,积极配合男方行使探望权。最终,许某某与林某某因女儿抚养费一事闹上法庭。
法院判决该给的抚养费必须给
文昌法院审理认为,父母负有对未成年子女教育、抚养和保护的义务。许某某和林某某虽已离婚,但其应负的法律义务并不能免除。本案中,双方离婚时对抚养权和抚养费承担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有效。协议书约定林某某于每月15日前向许某某支付女儿小林生活费2000元,林某某自2022年6月15日后仅支付女儿小林的生活费合计6000元,截止到2023年12月15日,林某某尚欠30000元未支付,小林请求林某某支付截止到2023年12月15日剩余的生活费30000元,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的规定,林某某应自2023年12月16日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女儿小林生活费2000元直至小林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至于林某某辩称因许某某未配合其行使探望权,故拖欠女儿小林的生活费,文昌法院认为,根据许某某与林某某的陈述,许某某并不存在阻挠林某某探望女儿小林的情况,且探望权的行使不是支付抚养费的前提条件,林某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女儿小林的生活费,故对林某某的反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普法: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宣判时,法官悉心对二人进行批评教育,希望女方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积极协助配合男方行使探望权,使孩子能感受到父亲及其亲属的关爱;同时也希望男方能够依据《离婚协议书》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在探望期间亦需要妥善照顾好孩子,注意孩子的身心健康,珍惜与孩子在一起的时间。许某某与林某某纷纷向法官承诺今后就孩子抚养、探望问题加强沟通、放下成见,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文昌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抚养子女是父母所负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用的给付是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该项义务并不会因为父母之间婚姻状况的变化而受到任何影响。本案中,许某某和林某某协议离婚,林某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理应按照离婚协议所确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许某某是否配合其探望孩子为前提。对于许某某拒绝配合其探望孩子的问题,林某某可以采取诉讼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依法实现和保护自己对孩子的探望权。(林文泉 黄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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