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本次新修订的《条例》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了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对新修订《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的认识。
《条例》紧跟时代发展,对五年多来的执纪实践经验进行深刻总结,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更好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是一部党员行为的“负面清单”,也是纪检干部执纪的根本性依据。为此《条例》新增第十九条二、三款规定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情形,从而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进而导致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体现动辄则咎,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错误倾向。从制度的修订上,可以感觉到党对干部的关心关爱,党组织是不愿意放弃每一名干部的,从“四种形态”开始层层设防,以组织的及时干预来换取大部分干部的及时悔改,这正是严管就是厚爱在制度办法上的生动体现。
(二)体现了处分全覆盖、零容忍的坚定决心。从近年来纪委监委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看,不乏一些退休干部,退而不休,利用原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他人谋取谋取利益,收取钱财,败坏党员形象。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蔡鄂生案件,其中一条就是“目无法纪,退而不休,顶风作案,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在融资贷款、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牟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为了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条例》在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充实完善对离岗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扩大了离岗离职违规从业行为适用主体的范围,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干部。相应地,扩大了离岗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在“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同时,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为他人谋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条例》从制度上堵住了退休党员违纪违法的漏洞,不管是在职还是退休,党员的身份是不变的,不能因为退休就降低廉洁标准,必须一视同仁、一以贯之,坚持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
(三)体现了追求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做事风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严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深入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然顽固,特别是在基层单位,党员、干部在反感中不自觉得做着形式主义的工作,又在不愿干的形式主义工作中无力反抗,矛盾纠结。为此《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违纪情形中新增三项规定,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从制度上回应广大党员关切,体现党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决心,推动党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此外,《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对进行统计造假以及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一条也是我比较关注的,统计造假问题可以说是各行各业都存在的问题,在我们日常监管工作中的数据质量问题也较为突出。基础数据如果出了问题,掌握不了真实情况,必然会影响决策判断。将统计造假纳入纪律处分,有利于发挥党纪刚性约束,倒逼干部实事求是做好数据统计,严把数据审核关口。
(拉萨市尼木县续迈乡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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