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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15 15:11:21

原标题: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

中国甘肃网9月15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程健)今年以来,甘肃省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要求,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社会反响大、涉案人员多、环境危害严重的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指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重点领域9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具体如下:

案例一 瓜州县洗洞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污染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与瓜州县公安局、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瓜州县某区域有人非法洗洞。勘察发现,涉案人员在旧矿区私自打井投加氰化钠等洗金药剂,再利用柴油发电机、水泵等设备从井内抽水至活性炭罐吸附选金,洗金废水直接排放至戈壁滩。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扣押了15个活性炭罐、2台柴油发电机、7个柴油桶、1部华为手机。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现场地下水采样检测,鉴定结果显示部分有毒有害物质及重金属浓度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Ш类水质标准限值,已经造成区域地下水环境服务功能损害。

查处情况:该案中洗洞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于2024年5月14日将该案件及查封扣押的涉案设备移交瓜州县公安局,涉案人员已被瓜州县公安局控制,案件已刑事立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同时,该案已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并已完成司法鉴定,正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评估报告询价。

启示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洗洞向渗坑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案例,属于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统筹部门资源优势,综合运用刑事和行政手段,准确、及时、全面进行证据收集固定,为案件查办奠定了基础。同时,该案调查过程中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相应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进行全面溯源排查,做到“人不漏案,案不漏人”,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行为受到应有惩罚,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案例二 景泰县某企业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网民反映“景泰县某建材公司污染严重”问题,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网民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调查发现,该企业共建设有2条破碎生产线(其中1条已拆除,另外1条计划拆除),破碎生产线安装有喷淋装置,矿区设置有雾炮、洒水车。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要求边开采边治理,未对破碎筛分生产线进行封闭,厂区道路未硬化,矿产开采过程中未执行洒水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目前,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企业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启动立案处罚程序。自然资源部门已暂扣该企业采矿许可证。

启示意义:提倡和鼓励全社会参与监督,将民众当作生态环境部门的“千里眼、顺风耳”,将民众信访投诉作为精准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金矿”,打一场污染防治攻坚的人民战争。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铁腕治污,强化执法监管,对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形成强力震慑,督促行业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案例三 秦安县谢某非法收集贮存废机油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执法人员在秦安县兴国镇检查期间发现,一辆高栏厢式货车正在装载油桶,桶体表面有黑色不明油污,并散发着刺鼻气味。随即,执法人员上前检查,发现油桶内均装有废机油,在距离该货车100米处有一个面积约为160平方米的彩钢房仓库,仓库内堆放着同样的铁桶若干(其中空桶14个,满装油桶44个)。经调查,该库房为临时租赁用房,使用人谢某借此从事废机油的收集、贮存活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查处情况:谢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及时对接秦安县公安局将谢某某涉嫌违法收贮废机油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2024年7月28日,秦安县公安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秦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涉案的44桶废机油进行了收缴,2024年8月2日,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谢某某下达行政拘留决定书,拘留10日。

启示意义:废弃机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和易燃性,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回收和处置。近年来,一些人员为获取利益,在未办理相应资质手续和不具备收集贮存条件的情况下,私自收集倒卖废机油,且在转运、贮存、处置等环节容易发生危险废物遗撒、泄露等问题,造成环境污染。天水市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全省“两打”行动方案要求,针对该类违法行为向城郊、村镇转移的倾向特征,加大重点区域巡查力度,全面排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了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能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依规移交案件,形成了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合力,在区域内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效果。

案例四 白银市某肉类加工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甘肃某肉类加工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2024年2月10日至20日期间,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只有自动标定数据,没有正常检测数据,连续11天日均值为定值18.9mg/L,但在同一时间段内采样设备显示“采样成功”。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该公司涉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生产经营处于半生产半停产状态,废水排放量小,未及时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运维,导致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考虑到企业经营困难,未造成危害后果,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及时整改。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在线设备进行了比对监测,结果仍不合格,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查处情况:甘肃某肉类加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所属情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由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7.9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为优化当地营商环境,以服务企业守法经营为宗旨,一方面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好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包容审慎,柔性执法,不以处罚为目的,充分给予企业时间积极整改。另一方面,对拒不整改、敷衍整改的企业绝不姑息纵容,严格依法查处到位,督促整改到位。该案件办理起到“查处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案例五 甘肃某药业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反映东大沟水质异常线索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组织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属地乡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排查溯源。经查,2024年5月,甘肃某药业公司联系贾某处理该公司生产废水,贾某指使司机马某驾驶槽罐车(槽罐容积28方)将废水处理站5号池内废水装入罐车,拉运倾倒在109线桥北100米处东大沟内,后又将约3吨洗罐废水倾倒在东大沟内。经甘肃省白银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东大沟水质开展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813毫克每升。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废水处理站5号池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366毫克每升,硝基苯类为53.9毫克每升,苯胺类为1.92毫克每升。

查处情况:药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60.9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建议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王某,贾某、马某等处以行政拘留。同时,该案已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正在按程序推进相关事宜。

启示意义:该案件查处过程中,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防止了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程度降低了环境影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联合调查取证,打破了原有“先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后移交公安处理”的思维定势,提升了办案效率,使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打击。

案例六 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向庆阳市生态环境局交办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弄虚作假问题线索,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庆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立即组织力量对该问题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在受委托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油田庆阳勘探开发分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过程中存在伪造、冒用他人环评工程师资格证、伪造身份证、伪造签字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认定该案涉案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决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庆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最终作出了罚款2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评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环境影响评价不深不细,甚至弄虚作假,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本案严肃查处了环评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为规范行业秩序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七 成县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陇南市生态环境局成县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过程中,未合理布局使用移动摄像头,视频监控数据不能反映检测采样全过程。在对部分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2.4.4)要求将采样探头固定在排气管上,检测过程中出现滑落现象,采样探头检测深度不足等问题,导致检测数据失真,最后仍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单。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陇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2.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80元。

启示意义: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随着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庞大,不达标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该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车辆摸排、视频核实等方式,全面锁定机动车检测机构造假行为,有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行业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例八 庆阳市某煤矿矿井涌水事件

案情简介:2024年6月17日9时许,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通报“泾河甘肃段不明黑色水体流入陕西段”。经查,6月16日21时庆阳市某煤矿矿井水处理站发生故障,7603立方米未经处理的含煤泥矿井涌水外排入马莲河,随后汇入泾河,致使宁县和长武县马莲河、泾河34公里河段河水呈黑色。生态环境部工作组、甘肃省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督促指导应对处置工作,在宁县、长武县构筑临时拦截坝、活性炭吸附坝,修筑临时事故应急池、调用移动水处理装置,采取断源、截污、絮凝沉淀、河道清理等措施,受到影响河段历时12个小时恢复自然状态。

查处情况:经调查,该煤矿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日常管理混乱,存在建设过程中“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矿井涌水综合利用率不高,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和实际涌水量、煤泥含量不匹配,未按要求建设应急池,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等问题。目前,相关违法问题已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

案例九 兰州某钢铁公司煤气直排造成空气异味问题

事件经过:2024年7月25日凌晨,兰州市城关、七里河两区空气不同程度出现异味,引起公众关注和投诉。根据气象、风向、湿度、多点位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和现场排查,确定兰州城区异味主要为某钢铁公司1770立方米高炉点火启炉产生一氧化碳和不合格煤气直接外排,造成兰州城区空气异味。经查,该公司高炉点火,在高炉顶部108米放散管直接排放,排放时间段为24日晚21时16分至25日凌晨4时30分。截至25日9时,城市空气异味基本消除。

查处情况:经调查,该公司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环保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设计要求投加填炉点火材料,在未综合考虑气象等因素、未开启相关尾气回收装置的情况下,贸然进行高炉点火启炉,违规排放废气。同时,未按要求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信息,也未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启动企业内部响应机制。目前,针对该问题已启动问责程序,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启示意义:以上两起事件问题都发生在企业试生产期间,表象是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影响和公众投诉,实质上反映的是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深层次原因。因此,重点企业要深刻汲取教训,树牢底线思维,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意识,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责任编辑: 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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