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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速陆地风电、光伏建设,推进海上可再生能源开发

发布时间:2024-09-13 18:42:28
9月13日,上海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加快陆上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本年度各区拟实施的陆上风电规模24.841万千瓦、光伏电站规模48.896千瓦,经上海市电力公司评估可全额保障性消纳,全部纳入2024年度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各区要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督促和指导,加快推进纳入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力争陆上风电2025年6月前核准,光伏电站2025年6月前开工,在建项目尽快并网发电。
通知要求,全面推广“光伏 ”工程。五个新城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结合新城城市更新、工业区转型和构建筑物建设,全面推进新城“光伏 ”开发。鼓励有意愿的居民利用存量居住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推进实施多产权存量居住建筑光伏试点。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支持,指导国有企业重点挖潜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园区、水厂等构建筑物场址资源,开展“光伏 ”项目建设。
通知称,积极推进海上可再生能源开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持续推动海上风电建设。落实《上海市“风光同场”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方案》,启动实施首批“风光同场”海上光伏竞争配置。获得项目开发权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工作要求,抓紧与有关部门对接,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力争项目早核准、早开工。
通知强调,全力推进项目开发建设。其中,包括积极推进海上可再生能源开发、加快陆上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建设以及全面推广“光伏 ”工程。同时,保障网源协调发展和强化项目监测管理也是重要任务。发电企业是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合规加快项目建设,电网企业承担电网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与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水务海洋等部门的协调,为项目开发创造有利条件。请市经信、商务、教育、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务、国资、机管、房屋管理等部门支持,引导各行业积极开发利用各类型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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