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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颁布施行

发布时间:2024-09-06 22:07:51

  原标题:《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颁布施行

  95日,漾濞县召开《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大会《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为解决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城市、村镇现代化建设之间的矛盾等诸多问题提供了权威的法规依据和有力的政策支撑,标志着漾濞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31条,具有四个方面的显著特点:一是保护范围更加明确。新修订的《条例》对原条例的保护范围作了重新界定,将原条例划定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细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对县域内的名城实行全域保护,其中历史城区为名城重点保护范围。二是管理体制更加完善。新修订的《条例》对名城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和建设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社区)三者保护管理的范围和职责;增加了建设管理篇章,并对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修缮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保护对象更加清晰。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晰了名城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古井古桥名木以及非遗保护单位,并实行保护名录保护制度。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保护责任人的保护责任,使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更加精准,更加科学有效。四是保护措施更加完善。新修订的《条例》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名城保护的实际,对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内的管控和禁止性行为作了具体规定。针对一些禁止性行为,条例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作了兜底性条款规定。同时对行政处罚金额和倍数设定等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漾濞县将加强宣传教育,加大资金投入,注重保护利用,严格执法监管,确保《条例》有效落实。(习静 熊梓富 赵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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