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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零关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4-09-05 17:45:12
9月5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 “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提出,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本通知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本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本通知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药品、医疗器械包括:
(一)已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
(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尚未获得我国批准注册,但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先行区内进口使用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
通知称,有关单位进口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前,由先行区管理局会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每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确认有关单位进口商品属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函告有关单位所在地海关、税务部门。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封关运作压力测试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称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以下称有关单位),进口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本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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