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在9月4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已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是关于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结果。
根据公告,法院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万元,而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公司实际承担责任后,将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文峰股份还宣布,将就本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由于本案尚未终审,判决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此外,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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