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安法院对一起涉及民间“标会”活动的非法集资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铿、吴某华、吴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民间“标会”,亦称“做会”,是非法集资的一种常见形式,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参与,但往往因“会头”携款潜逃等原因导致“倒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并危及群众财产安全。
晋安法院查明,2018年10月至2023年3月间,林某铿、吴某华、吴某3人于租住地多次组织40余人参与民间“标会”。林某铿担任“会头”,负责发起并组织活动;吴某华与吴某则协助制作会单及收取“会费”。2023年3月,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计,3人以“标会”之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达980余万元,导致参与者蒙受经济损失超过6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在无资质情况下,利用民间“标会”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非法集资案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近年来呈现出受害群众范围扩大、犯罪手法隐蔽且不断翻新、犯罪地点跨越空间限制等特点,尤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更难以防范。公众应提高警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以保障个人财产安全。(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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