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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原区长杜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发布时间:2024-09-25 23:03:3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逸飞 邓青 通讯员 李永锋

杜江,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2001年12月参加工作,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副调研员,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编制委办公室)党群组织编制处(政法组织编制处)副处长,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委常务副书记(2015年10月撤销县,设立区),堆龙德庆区委副书记、区长。

2020年5月,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察委员会对杜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拘留措施。2020年11月,经西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对杜江给予开除党籍、撤销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7日,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以杜江犯受贿罪向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他25岁参加工作,39岁就提拔为自治区首府正处级干部,却最终成为西藏历史上第一位被“落马”的现任区长。“这是我一生中经历最长、最艰难、最深刻、最彻底的反思与觉醒。最后悔的是,一路以来,我执着于贪婪和固执,害人害己。”杜江对此深感悔恨。

教训不远,反转清晰如昨。杜江贪腐成风,在企业老板的热情服务下,愈发嚣张跋扈、得寸进尺。从收受小恩惠到索要大额贿赂,杜江都以为理所当然。最终,他的贪小便宜和企业老板“先予后取”的狩猎策略,让他走上了一条不归路,给领导干部留下了深刻的警示。

爱占小便宜,对老板的长期“投资”感到沾沾自喜

思想是根,行动是形,根正则形立。党员干部如果不能端正为官、为政的价值观,摒弃庸俗的义利观、庸俗的金钱观,就会在贪婪面前忘记初心,逾越规矩。杜江的落马,就是因为价值观的偏差。

杜江爱占小便宜。他在自白中这样分析自己:“我就是那只不知死活的青蛙,小便宜是慢性毒药,让我在安逸中慢慢不知不觉地死去。”办案人员对此也深有感触,“杜江最大的特点就是爱占小便宜,他的违纪违法基本都是由此造成的。”

2011年,杜江认识了拉萨某广告装潢公司法人代表许某。杜江工资不高,花钱大手大脚。认识许某后,杜江被他体贴周到的外表所欺骗,觉得他值得亲密交往。有了许某这个“钱袋子”,杜江觉得自己赚大了,视他为“左膀右臂”,有求必应。

不过,许志永之所以长期选择“投资”杜江,是因为2005年杜江被调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工作,当时他虽然级别不高,但职权范围很大,大家都会给他点面子。2015年1月,杜江到堆龙德庆区工作后,许志永的公司业务也拓展到了当地。通过杜江的“牵线搭桥”,许志永成功承包了堆龙德庆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运营。之后,他更进一步,成为杜江的“管家”,从安排出行、借车借钱、请客吃饭,到请保姆、送孩子上学、帮孩子辅导功课、送孩子参加冬令营,再到房屋装修……全方位、全流程的便捷服务应有尽有。

“在家靠父母,出门靠徐某。”杜江总是这么说。2018年7月,上级验收组到堆龙德庆区开展相关工作验收,向区里汇报“酒店住宿费、加班餐费、打印耗材费超标,无法报销”。杜江立刻想到了徐某,要求其拿出10万元来弥补超标的费用。

“十多年的‘铁杆’友谊,让我在他面前毫无还手之力。”杜江出于对许志永的极大信任,以研究的名义将215份机密文件交给许志永保管,其中4份标注“绝密”,102份标注“机密”,109份标注“秘密”。“就是因为我的不道德行为,害了他,也害了自己。”杜江在被调查后,依然为许志永感到惋惜。

“千里之堤,蝼蚁之穴,溃于蚁穴。”一个人的腐败堕落,往往都是从贪图“小利”开始的。杜江从官十九年,期间获得了硕士、博士学位,虽然受过高等教育,但始终忽视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转变。贪得无厌、得过且过的性格,让他对许某某的贴心服务上心了,为了一点小恩惠而“温水煮青蛙”,丧失了起码的底线意识和防御心理,甚至违反保密纪律,私自将机密文件交给许某某保管。从量变到质变,从小事到大失误,他一步步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权力越大,人越自私,掌权之后,觉得别人奉承自己、给钱给礼物都是理所当然的事。

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越要心存敬畏,保持“如履薄冰、临危受命”的谨慎态度,如果把升迁等同于发财致富,妄自尊大、不择手段,就会迷失方向,最终误入歧途。

2015年,刚刚到堆龙德庆县出任县委常务副书记的杜江,胆大精干,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中口碑很好。不到两年,他就升任堆龙德庆区委副书记、区长。但在杜江的内心深处,始终存在着以公谋私的意识。随着职务的升迁,杜江的私欲更加贪婪膨胀,丝毫不惧怕处罚。

杜江上任后,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办案人员介绍,杜江的办公面积为77.86平方米,是国家对县级领导干部办公面积标准的两倍多。他每到出差、休假,都会要求其管理的人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为了偿还个人循环贷款,他还向3个管理的人借了200万元。

“随着职位的提升,我的自负心也越来越强,特别是升任堆龙德庆区区长,分管区政工作后,周围的领导越来越多,他们的阿谀奉承、金钱、礼物,让我感觉很得意,我觉得他们这样对待我是理所当然的。”杜江坦言。

据侦查人员查明,2011年至2019年,杜江通过各种方式收受许志永、姚文斌、刘文斌等人现金、房产、车辆、冬虫夏草、高档服装等共计人民币563.11万元。

从给少数老板提供服务,到成为一个地区的领头人,拉拢更多的老板,杜江的贪欲得到了极大的满足,他的特权观念不断滋长,并把自己享受的特权延伸到自己的家人身上。

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杜江要求西藏某租赁服务公司负责人魏某为其免费提供一辆越野车,并安排该公司司机倪某用该车每天接送其大女儿上下学。2017年2月,杜江携家人接受魏某的邀请前往三亚旅游,并要求魏某承担其家人在三亚期间的吃、住、票及返程机票费用。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西藏某园林绿化公司法人杜某按照杜江的要求与杜江三姐杜某合作开展种苗生意,通过杜某购买了价值90万元的种苗,杜江从中获利颇丰。

“只顾小利,不能成大事;心怀私利,不能办公事。”掌握公权的人,应该公私分明,公道自在,做公事。在职场上,权力越来越大的时候,要时刻反省自己,审视自己的过失,及时消除思想上的浅薄、自私、浮躁、自满。杜江公私不分,滥用职权,贪图利益,无视党纪国法,最终都是自找的。

他傲慢无畏,经常举办聚餐活动以防止别人揭发他。

杜江这些年从官工作的特点是决策“一人秀”、聘用“一句话”、花钱“一支笔”、管理项目“一手抓”。据相关干部回忆,杜江对下属要求十分严格,稍有差池就会挨骂、挨骂。同时,他做事作风简单粗暴,从来不听取别人意见,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

2017年8月,堆龙德庆区环保局根据举报对西藏某沥青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违法安装暗管将污水排入绿化带,厂区内沥青气味浓重,被责令立即停产整改,罚款10万元,公司电箱被封。几天后,公司总经理魏某通过各种要求找到杜江。在公司不停产、不整改、不缴纳罚款的情况下,杜江直接责令区环保局解封公司电箱,允许生产。相关人员不敢出声。

在推进“车改”工作中,未经区委、区政府集体研究,擅自安排堆龙德庆区国资委对全区190辆公车进行评估,其中老旧车辆、专项作业车辆、办案车辆等不应纳入“车改”范围的车辆116辆,多收评估费23.2万元。2017年至2019年,堆龙德庆区政府为公车租赁支付费用,而维修、保险费用已包含在费用中,而杜江审批敷衍了事,导致区政府多次缴纳维修、保险费用共计308.93万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正是因为我一意孤行,自以为是,不听别人意见,甚至把法律法规置之不理,才招致了今天的惨痛后果,辜负了党和组织的信任,更没有脸面对人民。”杜江十分后悔。

杜江纪律性、底线意识淡薄,为逃避组织调查,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信息时,连续4年虚报房租收入,意图掩盖收受许志永贿赂的事实。

杜江违反政治纪律,阻止他人揭发举报,伪造、转移、隐匿证据,抵制组织审查。2019年1月,杜江得知自己被举报,便找到区委援藏工作常务副书记张某,当面质问其是否是幕后黑手。张某否认后,杜江“脱身”,让张某组织聚餐,协调阻止自己猜测的人举报揭发。2019年5月至6月,杜江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后,先后签订虚假合同、开具虚假收据,掩盖以借款为名收受他人贿赂、免费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活动等事实。

随着调查的深入,杜江的违纪违法事实逐一浮出水面。直到被移送检察院调查起诉前夕,杜江才终于从梦中醒来,向办案人员坦白:“我前半生活不顺,总认为都是别人的错。经过这件事,我终于明白了‘苍蝇不咬无缝鸡蛋’的道理。”杜江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尽管组织上屡次提醒、警告,他依然不悔改,固执己见,最终自食恶果。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杜江案也警示广大党员干部:知足常乐,不怕受辱。不要耍小聪明,不要贪得无厌,不要只看到鱼饵,更要看到鱼钩。同时,企业主们有意结交朋友,也是看中了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面对超乎寻常的热情和奉承,不妨多问问题,明辨是非,坚定抵制腐败的决心。

定量分析

经调查,杜江存在以下违纪违法行为,并涉嫌犯罪。

违反党的纪律方面:杜江违反政治纪律和规矩,对党不忠诚不老,搞两面派,阻止他人揭发检举,伪造、转移、隐匿证据,抵制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法收受礼物,接受可能影响端正履行公务的旅行安排,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办公场所;违反廉洁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借巨额资金用于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经商亲属谋利,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免费交通服务;违反群众纪律,违法摊派费用给群众;违反工作纪律,在农牧民集中安置项目中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干扰环保执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公车改革中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私吞机密。杜江的上述行为也构成违反职责的行为。

涉嫌犯罪方面:杜江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之便,在承包工程、安排就业等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有关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63.11万元,涉嫌受贿罪。

2020年11月,经西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并报自治区党委,决定给予杜江开除党籍、撤销公职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相关财产随案移送。

2021年1月7日,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杜江犯受贿罪向日喀则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纪律与法律基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是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或者有其他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察、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下列处理:

(二)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决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发生本来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蔓延、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洪、防疫、优残、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导致款物被侵占、挪用或者毁损、丢失的;

(四)其他失职、怠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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