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你提到的题目是关于旅游合同法律制度考核要求及习题。以下是对两个案例的分析:
1. 旅行社与饭店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饭店不是法律承认的合格法律载体,也就是无效的法人。所以,其签订的一切合同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外,如果旅行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甲饭店签订合同,已经造成了隐形的损失和效力上的损伤。如果该旅行社的客人在此酒店出现任何事故,都是法律所难以解决的,其根源是因为饭店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为客人取得合理索赔。
2. 在“下榻宾馆没有作任何提醒和警示下,李某在客房洗澡时被热水烫伤”的案例中,由于提供的信息量非常有限,不足以做出有效判断。以下是一些建议供参考:
(1)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就住宿宾馆标准有约定。如果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宾馆与旅游合同相符,旅行社不构成合同违约。
(2)淋浴器是一种普通公共洗漱用具,不需要特殊提醒或警示。宾馆淋浴设备的冷热水混水器上标有冷热(或蓝红)调节标志,就应当是尽到了提示义务。
(3)如果宾馆淋浴设备正常,因洗浴者李某操作不当将自己烫伤,可以寻求是否符合旅游人身意外险或旅行社责任险相关保险条款,就洗浴者烫伤损害进行保险理赔。
(4)如果是因淋浴设备在使用中突然间损坏,造成洗浴冷水突然中断将洗浴者李某烫伤,李某可以要求旅行社或宾馆就洗浴者烫伤损害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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