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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发微博吐槽餐厅被索赔9万 法院:评价并未捏造事实

发布时间:2024-06-07 01:16:54

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为网络发帖而被商家索赔的案例。

据了解,朱某经营着一家平价日料店。某日,他在大众点评推荐区刷到“某预约制日料餐厅”(以下简称某餐厅)后,在微博上发文“吐槽”该餐厅 ,并配上大众点评评论区其他顾客上传的图片和评论截图:

“辣眼睛!人均1000元的店,内饰居然用的是淘宝地摊货!”

“紫苏一毛钱一张,还用这么不新鲜的,甚至不泡水。”

“用盒马特价99元1.8L的清酒,还不如喝料酒!”

该微博发布后,获2240次转发、8270次点赞、587条评论。

餐厅经营者看到该文章后,认为朱某从未到店就餐消费,文章内容均为杜撰,属于严重失实,且朱某自身经营日料店,通过恶意评价来打击竞争对手,导致其餐厅名誉受损、客人流失、经营受损,于是将朱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删除文章、在社交平台公开赔礼道歉,并依据每月平均营业额赔偿原告损失9万余元。

被告朱某称,其微博内容是对真实图片所呈现的装修、用料、食物摆盘的评价,使用的是网络语言,不存在侮辱、诽谤行为;发布的微博图片也对原告店铺介绍页做了马赛克处理,该条微博后来设置为仅粉丝可见,且在本案诉讼前删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经营店铺的经营损失与被告发布微博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评价是基于真实照片的基础上,并未捏造虚构事实,不存在侮辱、诽谤的行为;被告虽自营日料店,但其人均消费显著低于原告的人均消费标准,不具有因竞争关系而发布相关言论的主观动机;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被告行为与原告经营收入减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朱某未侵害某公司的名誉权,故对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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