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并不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总流出,因此它不属于费用。这类支出主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捐赠支出、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关于营业外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对于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果不超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此外,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捐赠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直接捐赠的支出则不适用此规定。
其次,对于罚款、滞纳金和诉讼费等支出,具体情况会有所不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不得税前扣除。例如,违反税收规定缴纳的罚款以及税款滞纳金账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然而,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公诉费等则可以税前扣除。
最后,对于资产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存货毁损、盘亏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毁损、盘亏、报废净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清查现金短缺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同样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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