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是否可以入账,需要具体分析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关于跨年暂估成本的账务处理,一般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科目进行红冲调整。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 进行成本暂估时,冲平暂估入账的凭证。借:原材料(红字),贷:应付账款(红字)。 2. 根据发票计入原材料,做如下分录。借:原材料,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3. 将原材料转入上年的损益,实际就是结转成本的部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原材料。 4.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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