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量扣款是否开具发票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质量不合格导致售价上的减让,即销售折让,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这是为了避免相关的涉税风险。
其次,如果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是罚款,只有在罚款与售价无关的情况下,才可以另作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开具发票。
此外,对于发票作废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第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第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综上所述,对于质量扣款是否开具发票以及发票作废的条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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