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3月联合发布了财税〔2009〕29号文件,名为《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果不超过规定的计算限额,是可以扣除的;如果超过了规定的部分,则不能扣除。
具体来说,保险企业的费用扣除限额如下:财产保险企业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15%计算;人身保险企业则是按照当年的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10%计算。
对于其他企业,其费用扣除限额则是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此外,对于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1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这部分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先将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去20%的费用,然后得到的收入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最后将结果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进行计算。其中,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展业成本是按照收入额的25%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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