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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外出经营要预缴多少税款?

发布时间:2024-09-26 0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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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进行预缴税款。
首先,如果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自2017年5月1日起,无需预缴增值税。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和盟等四种类型。
其次,如果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预缴增值税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例如大连市、青岛市和深圳市已明确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无需预缴税款。
此外,根据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则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对于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的标准。
另外,对于注册地为海南的企业,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元的,自2020年6月1日起不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最后,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可以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未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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