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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劳务需要办证,政策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9-24 12: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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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如果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将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现实时共享。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需要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补充说明:目前,外经证无需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因此,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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